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8]57号
2018年7月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州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46号),进一步预防和控制结核病流行,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抚州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以深化医改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抚州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二、规划目标
到2020年,结核病防治机制不断完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明显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逐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具体目标如下:
(一)病例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
(二)患者筛查。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60%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倒90%以上。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
(三)患者治疗。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
(四)随访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 90%以上。
(五)服务能力。抚州市人民医院(市级定点医院)2018年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100%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划逐年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临川、东乡、南城、黎川、南丰、崇仁和宜黄等七县(区)定点医疗机构2018年,乐安和广昌两县定点医疗机构2019年,金溪、资溪两县定点医疗机构2020年要具备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
(六)医疗保障。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轻患者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七)公众宣传。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强化市、县两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确定抚州市人民医院为市级结核病定点医院,主要负责全市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的诊治。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确定至少1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并予以公示,改善诊疗条件,方便患者就医,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2.加强队伍建设。各级疾控机构要配置1-2名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控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备足够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医护人员开展结核病诊治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结核病随访管理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各地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推进防治结合。各地要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还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控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对结核病患者的随访和管理,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加大发现患者力度。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及疑似肺结核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不得截留病人,并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结核病筛查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疫情高发的县、乡、村要开展针对重点人群的肺结核普查。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等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严格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探索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有条件的县(区)要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疾控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提升卡介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治能力。抚州市人民医院为市级卡介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治和儿童结核病定点医院。各县 (区 )要参照确定卡介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治和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并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各地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我市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各县(区)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本地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 (区 )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双重感染患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要求,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明确学校为结核病防治责任主体,全面落实儿童入学入托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工作。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内容,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各级疾控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对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的疾控机构,由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继续规范完成治疗。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各地要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耐多药结核病患者治疗期间按规定对其给予补助,以减轻耐多药结核病患者的负担。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建档立卡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偿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向当地乡镇(街道)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落实患者优惠减免措施,切实降低患者自付费用,努力避免患者家庭因病致贫、返贫;鼓励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对贫困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资助帮扶。实施贫困家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救治政策。提高肺结核病人的慢性病门诊治疗报销额度。肺结核病门诊报销根据肺结核诊疗临床路径科目限额年度封顶线提高到5000元。
(六)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做好免费抗结核药品需求计划,保障抗结核病药品的连续不间断供应,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七)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控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八)主动融入深化医改。
1.融入医联体防治模式。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探索建立区域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等多种结核病防治分工协作模式。完善医联体上下级医疗机构协作、帮扶机制,畅通结核病患者双向转诊渠道。鼓励开展上级医院出具药物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对需要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症患者、手术患者,通过制定和落实入、出院标准和双向转诊原则,实现医联体之间顺畅转诊。
2.建立分级诊疗就医秩序。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
各县(区)要按照《抚州市结核病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逐步建立更加符合我市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患者综合管理服务模式。
3.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四、部门职责
(一)市卫计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好本方案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
负责指导各地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市属新闻媒体配合市卫计委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
(三)市发改委。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
(四)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教职员工定期筛查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密切接触者筛查和处理等工作,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五)市科技局。负责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基础研究和应用性研究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加大对耐多药结核病防治、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治疗方案等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支持力度,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
(六)市科协。负责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和推广工作计划,加强国内外结核病防治的学术交流及培训工作。
(七)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会同市卫计委对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切实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 (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八)市民政局。负责落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照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九)市财政局。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
(十)市人社局。会同市卫计委负责完善医保政策,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推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十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抚州办事处。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
(十二)市食药监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
(十三)市扶贫和移民局。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
(十四)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加大政府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支持结核病防治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各县(区)财政要根据本地实施结核病防治方案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三)加强宣传教育。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双重感染患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四)强化监督评估。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市卫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地区执行本方案情况的监督检查,于2020年组织开展方案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