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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1-04-24

发文字号

药监市函[2001]34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药品广告审查工作中,有的地区广告法律咨询机构违反《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出具药品广告审查批准证明,违法审查药品广告,造成药品广告审查工作的混乱。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服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103号,通知要求,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是为广告活动当事人提供的专业性法律咨询意见,不是判定该广告是否合法的法定依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出具的意见只能做为参考依据。并要求,经过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咨询的广告,在发布时不得出现咨询编号。

  请各地加强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作好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工商广字(2001)第103号文各地执行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我司。

  附件:《关于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服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103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工商广字[2001]第103号
━━━━━━━━━━━━━━━━━━━━━━━━━━━━━━━━━━━━━━━

  关于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服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对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过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仍然进行法律咨询时,对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进行随意修改,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机构的咨询服务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广告活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并对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出具的法律咨询意见书仅是为广告活动当事人提供的专业性法律咨询意见,不是判定该广告是否合法的法定依据。对经过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咨询的广告,如有违法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出具的意见只能做为参考依据。如果广告内容违法,广告活动主体必须对该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三、经过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咨询的广告,在发布时不得出现咨询编号。

  四、从事广告法律咨询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办的广告法规知识培训,并取得广告审查员证书。未取得广告审查员证书的,不得从事广告法律咨询工作。

  各地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广告法律咨询机构的规范工作。在执行中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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