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0号)和《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1号),建立我国卫生技术评估体系,制定卫生技术评估实施意见,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和卫生技术评估工作的开展,参照重点实验室管理机制,我委建立“国家药物和卫生技术综合评估中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承担该中心的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推动药物和卫生技术评估项目实施,研究制订评估标准、评估质量控制指标体系,推动我国卫生技术评估工作规范发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