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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厉查处保健酒、配制酒违法添加行为加强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24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食生[2015]1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24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厉查处保健酒、配制酒违法添加行为加强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生[2015]176号

2015年8月24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厉查处保健酒、配制酒违法添加行为加强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1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一、严格督促企业自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各地要充分发挥我省酒类重点产品全链条监管工作优势,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酒、配制酒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全面开展自查。对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要督促企业严格自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依据标准组织生产,严格出厂检验,严格执行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不得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不得添加非食品原料,尤其要注意对所采购原辅材料进行认真进货查验,防止含有非食用物质原辅材料带入生产加工环节。对保健酒、配制酒经营企业,要严格督促其自查索证索票情况,不得经营含有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对公布的违法企业产品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餐饮服务企业单位还要对自制配制酒进行排查,不得添加非食用原料自制或配制酒出售。以上各类企业自查的上述情况要及时向当地食药监部门报告,自查发现问题的要按照总局文件要求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并逐级上报。

  二、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各地要对辖区所有保健酒、配制酒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全覆盖专项执法检查,严格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必要时要组织对企业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抽样检验或监测。对检查中发现无证生产、使用工业酒精、甲醇等非食品原料特别是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保健酒、配制酒的行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经营单位不履行索证索票责任,销售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保健酒、配制酒行为,以及以网络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酒、配制酒等行为,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及时上报检查工作情况
  各地务于2015年9月5日、2015年9月25日分别将本辖区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自查情况、全面检查及案件查处情况报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凡是发现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的,要立即按照总局要求予以处理,并于5日内上报违法产品名称、批次、数量及流向等情况。

  联 系 人:麻志红、徐宏亮
  联系电话:0451-88313169、88313167、88313168(传真)
  电子邮箱:979780109@qq.com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厉查处保健酒、配制酒违法添加行为加强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5]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总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存在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相关企业和产品名单已通过《总局关于51家保健酒、配制酒企业69种产品违法添加行为的通告(2015年第45号)》(以下简称《通告》)向社会公布。为严厉打击保健酒、配制酒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落实《通告》所提各项措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大执法办案力度
  保健酒、配制酒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通告》列明的企业,各地要加快案件的调查取证,彻底查清违法产品生产源头和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来源。对已经获取的涉嫌违法线索,要及时查清违法行为事实,查清涉案产品流向,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组织企业自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酒、配制酒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严格处置工作。一是组织生产企业开展自查。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要从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产品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全环节开展自查,重点是有无采购和使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原辅材料,有无在产品中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违法行为,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企业要将自查情况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凡是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就地封存产品,召回售出产品,并于2015年8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违法产品名称、批次、数量及流向等情况。对企业自查发现的违法问题,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彻查原因,全面整改,召回产品并按规定销毁。对拒不报告的,从重从严查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企业自查情况,并于2015年9月10日前上报总局。二是组织经营企业开展自查。立即组织保健酒、配制酒经营企业对照《通告》公布的违法产品及企业名单,开展自查。发现上述产品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继续经营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做到生产经营企业全覆盖
  执法检查要实现保健酒、配制酒生产经营企业全覆盖,重点检查生产企业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的行为,经营单位销售违法产品的行为。根据执法检查需要,可以在企业现场抽取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检验。对于无证生产加工保健酒、配制酒的行为,使用工业酒精、甲醇等非食品原料特别是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保健酒、配制酒的行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经营单位销售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保健酒、配制酒的行为,以网络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酒、配制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全面检查及案件查处情况,于2015年9月30日前报告总局,重要案件及线索及时报告。

  四、全面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要切实督促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严格产品出厂检验,严格执行产品标签标识各项规定。10月底前,上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体情况,总局将予以通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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