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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医疗器械生产和储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22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械[2009]1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22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医疗器械生产和储备的通知

津食药监械[2009]179号

2009年5月22日

各分局、执法大队、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局《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津食药监办[2009]176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天津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物资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部署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械调查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医疗器械生产和储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具备生产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温度计等甲型H1N1流感防控医疗器械资格的生产企业,要以H1N1流感防控工作大局为重,积极组织做好相关医疗器械的生产和原料及成品的储备工作;同时必须切实加强生产的管理,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严格按质量标准生产、检验,一旦疫情发生,确保市场供应,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二、被市政府确定为生产防控甲型H1N1流感物资的定点企业--天津市赛远保健品有限公司,要加紧做好生产环境条件的改造、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产品的检验和原料储备等各项工作,尽快申报注册。

  三、各执法单位要按照监管事权划分,加强对辖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医疗器械生产单位的原料购进、生产、检验、储备等环节监管力度,及时掌握生产动态、销售情况,督促企业规范生产,对违法违规生产和生产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单位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四、实行甲型H1N1流感防控医疗器械生产、储备报告制度,凡生产甲型H1N1流感防控医疗器械的有关企业应于2009年5月26日前,填报《甲型H1N1流感防控医疗器械生产情况信息表》,此后每周五上午12点前报送一周信息;一旦疫情发生,将启动日报告制度(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人:唐琳
  联系电话:022-23121192(传真)
  电子邮箱:tdaqxc@sina.com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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