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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持续消除碘缺乏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30

发文字号

苏卫疾控[2007]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30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省质监局、省广电局、江苏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盐务管理局、省妇联、省残联、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江苏省持续消除碘缺乏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7]24号

2007年4月30日

各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广电局、妇联、残联、妇儿工委办公室、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盐务局(盐业公司):

  为进一步有效控制和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到2010年95%以上的县(市)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根据国家卫生部等十三个部门(单位)制定的《实现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卫疾控发[2006]44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江苏省持续消除碘缺乏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持续消除碘缺乏病行动计划(2007-2010年)

  碘缺乏病是自然环境缺碘所致、广泛危害人类健康的地方病,是影响人口素质、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历史上江苏曾是碘缺乏病广泛流行的地区之一,省内缺碘地区分布较广,缺碘地区与高碘地区并存。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省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1996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了以全民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到1999年,全省总体上达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并通过了国家评估验收。到2006年,13个省辖市以市为单位均达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全省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进入了可持续发展阶段。为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到2010年95%以上的县(市)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根据国家卫生部等十三个部门(单位)制定的《实现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强化政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全民族素质提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最直接、最现实体现,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反复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始终坚持“政府领导、齐抓共管、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不断完善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到2010年底,全省95%以上的县(市)要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目前已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市、县(市),要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加强和完善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长效机制。尚未实现或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县(市),要加大工作力度,将年度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确保201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

  二、坚持依法防治,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以及《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防治碘缺乏病。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强化监督与管理。对于现行法规及标准与当前防治工作不相适应的,要及时予以修订和完善,依法保证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三、政府分级投入,落实防治经费
  碘缺乏病是“十一五”时期我国重点防治的地方病之一。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投入,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碘缺乏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安排,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履行部门职责,落实食盐加碘
  食盐加碘是我国消除碘缺乏病长期坚持、行之有效的主导措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通力协作,有效落实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发展改革委、盐业主管部门加大对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管理,保证合格碘盐稳定供应;进一步理顺盐业管理体制,加快食盐流通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碘盐销售网络,确保碘盐配送到乡村销售网点,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的普及率。
  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碘盐价格调控,合理确定碘盐价格水平,利用价格政策,抑制普通碘盐过度包装。要完善区域内统一定价政策,进一步减轻经济薄弱地区消费者的经济负担,以保证有效提高居民户的碘盐覆盖率。
  盐业主管部门要合理布设无碘食盐专卖点,保证对不宜食用碘盐的特殊疾病人群,供应无碘食盐。在省内已明确取消碘盐供应的高碘地区,有序组织无碘食盐供应。
  各级政府要按照制盐行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做好规模以下小盐田(场、厂)的关停并转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定点小盐田(场、厂),严格查禁私挖滥采。
  工商部门和盐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假冒碘盐冲销市场的违法行为,决不允许工业盐等非碘盐流入食盐市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的经营秩序。
  质监部门要加大对碘盐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日常监管和执法打假,督促企业严把产品质量关,不合格碘盐一律不准出厂销售。
  卫生部门要强化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碘盐的卫生监督,确保餐饮业及集体食堂使用合格碘盐。

  五、完善监测体系,突出防治重点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工作,要进一步健全省、市、县(市)三级监测网络,完善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灵敏度和覆盖率,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尤其要因地制宜地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碘营养监测和防治干预,进一步做好水源性高碘地区的界定,有步骤地开展全省人群碘营养状况调查,不断完善监测评估体系,为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提供科学依据。
  卫生部门要及时将监测信息通报各有关部门,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发展改革委、工商、质检和盐业主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能及时调整工作重点,逐步建立监测有序、反应及时、措施有力的长效监测机制。
  卫生部门要组织制订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适时在原盐产区、碘盐覆盖率及合格碘盐食用率较低的地区开展专项调查,发现有病情严重回升的地区,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应急补碘措施,并及时通报盐业主管机构,实施应急碘盐供应。
  卫生、民政及残联等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对不同类型的地方性克汀病患者进行必要的药物治疗,提供适当的康复服务。

  六、加强健康教育,密切部门合作
  通过多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使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氛围,为建立消除碘缺乏病长效机制奠定基础。要重点面向边远、贫困、盐产地及周边等地区人群,提高健康教育的针对性、可及性和有效性。
  卫生、发展改革委、广电、教育、妇女儿童、工商、质检、人口和计划生育、妇联、残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及盐业等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每年一次的“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并结合部门职责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对学生开展经常性健康教育,使学生了解碘缺乏病防治知识。
  卫生部门要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宣传栏和发放健康教育资料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人口计生委、残联要重点做好新婚育龄妇女和孕妇等特需人群的补碘宣传教育工作,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计划生育服务活动,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盐业销售企业在销售加碘盐时,要在碘盐包装袋上印制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在销售网点开展张贴宣传资料、刷写墙体标语等宣传活动。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科技水平
  卫生部门要保证与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并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定期开展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和重视防治专业队伍的建设,切实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在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中的作用。
  消除碘缺乏病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卫生部门和盐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持续消除碘缺乏病所面临的技术难点,组织科技攻关,增强科技储备。当前,要重点研究适于我省人群碘营养水平的食盐加碘浓度;确定高碘地区范围,完善高碘地区食盐供应政策;研究和完善我省碘缺乏病监测体系和技术方案;开展特需人群碘营养监测技术的应用研究。通过科技攻关,为实现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提供技术保障。
  各地要依据本行动计划,制定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的实施计划,全面部署,认真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省卫生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考核评估方案,全面考核评估各市、县(市)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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