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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宣传贯彻《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27

发文字号

黑建函[2007]18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27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宣传贯彻《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
(黑建函[2007]186号)


各市(地)建设(城管、公用、市容环卫)局: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省建设厅厅长史殿臣同志近期接受了记者的专访,12月1日黑龙江日报二版将全文登载。为了组织好全省各地的宣贯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深入组织开展学习《条例》活动  各地各部门应广泛组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全文,深刻领会《条例》的重大意义。当前一个时期,各地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以建设生态文明,改善民生,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己任,切实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二、各地应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组织《条例》的社会宣传活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及新闻媒体的支持,大力宣传《条例》意义和作用,重点加强对城市容貌管理、环境卫生保洁、公共厕所配置、垃圾销纳处理、城市道路清雪、改善 老百姓人居环境等方面法律规定的宣传。迅速掀起宣传贯彻《条例》新高潮。

  三、各地应切实加强当前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在搞好本部门相关岗位培训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道路清雪相关责任人的政府管理职能。各地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依法行政,协调处理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为确保社会稳定、推动小康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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