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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22

发文字号

闽人社发[2018]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3-22

颁发部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民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的通知

闽人社发[2018]4号

2018年3月22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卫生计生局:

  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民政部、国家卫计委令2016年第27号),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卫计委制定了《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全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民政部、国家卫计委令2016年第27号)执行,原《福建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闽人社文[2009]76号)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民政部、国家卫计委令2016年第27号),结合实际,制定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

  第二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假耳和轮椅等辅助器具。

  第三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包含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
  (一)辅助器具装配机构指依法设立登记,从事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和训练服务的单位;
  (二)辅助器具医疗机构指具备提供假牙、假眼、假耳、假鼻配置和调整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福建省民政部门颁发的假肢或矫形器(辅助器具)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二)开展辅助器具服务及相关业务1年以上;
  (三)拥有假肢师和矫形器师各1名;
  (四)生产或者装配的辅助器具涵盖《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价格限额》(闽人社文[2017]339号)中除假牙、假眼、假耳、假鼻以外的所有项目。
  (五)具备良好的工伤职工住宿条件,住宿床位不少于10张,并免费提供工伤职工住宿。

  第五条  辅助器具医疗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设置配置假牙、假眼、假耳、假鼻等诊疗科目。

  第六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条件》印发之前,各统筹地区已经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可继续履行至服务协议期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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