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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0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审核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30

发文字号

赣财建[2011]1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30

颁发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正文内容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0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审核清算工作的通知

赣财建[2011]163号

2011年6月30日

各设区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做好2010年度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清算工作,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08]44号)和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清算内容
  本次审核清算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包括:
  (一)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报的上述期间病害猪数量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申领财政补贴情况进行核实、汇总。
  (二)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组织本地区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当地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应补贴资金情况、地方财政已实际拨付财政补贴资金情况、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负担补贴资金情况进行审核、汇总。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清算工作,按规定落实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确保有关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效益。
  (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病害猪货主提交的清算期内《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资金申领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进行汇总、审核,核定病害猪及无害化处理数量,形成《江西省2010年底前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格式见附件1)并附文字说明,于2011年7月20日前以文件报送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及同级财政部门。对数量异常的情况要进行复查,详细说明原因。
  (三)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及财政补贴资金的确认情况,对本地应拨付补贴资金及实际拨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形成《江西省2010年度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统计表》(格式见附件2、3)。以正式文件形式于2011年7月23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经建处及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同时通过省财政厅内网报送电子表格。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的核查,一经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病害猪货主虚报数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地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核查和拨付,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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