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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BH4缺乏症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报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25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8]26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0-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BH4缺乏症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报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260号

2018年8月25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BH4缺乏症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疗保险精准保障水平,根据《市人力社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8号)精神,现就做好BH4缺乏症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报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含)以上,在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期间,经指定治疗医院确诊的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BH4缺乏症患者(以下简称“参保患者”)。
  享受医疗救助、优抚补助不受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限制。不满3周岁的参保患者,须从出生后在我市连续参保缴费。

  二、保障内容
  将BH4缺乏症临床治疗所必须的特定药品盐酸沙丙蝶呤片(商品名:科望)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参保患者因病治疗所发生的盐酸沙丙蝶呤片费用,不设报销起付线,按年(自然年)分段报销,年用量2瓶以内的报销70%,3至4瓶(含)报销60%,5至6瓶(含)报销50%,年用量在6瓶以上的不再报销。
  经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患者发生的个人负担部分的特定药品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或优抚补助等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办管理
  (一)准入管理。参保患者到指定治疗医院进行诊断,由责任医师填写《天津市BH4缺乏症参保患者就医登记表》(附件1),经承办商保公司审核合格后,纳入保障范围。参保患者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进行一次用药评估,并填写《天津市BH4缺乏症参保患者复查评估表》(附件2)。不按时评估或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终止特定药品报销待遇。
  (二)就医管理。参保患者应在指定治疗医院中选择一家医院及其两名医师,作为本人定点就医医院和责任医师。为确保BH4缺乏症参保患者及时得到治疗并享有待遇,先期确定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作为鉴定和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运行情况,适时在具备诊疗资质的医院中进行调整。
  (三)报销管理。启动初期,参保患者发生的特定药品费用采用垫付报销的办法,由承办商保公司进行报销(需携带特定药品空瓶)。商保公司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一站式”联网刷卡结算。

  四、其他事项
  如盐酸沙丙蝶呤片(商品名:科望)今后纳入国家或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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