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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1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1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2012年12月13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家和本市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以来,本市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认真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深入社区和有关单位(企业)等基层一线,面向辖区居民、劳动者等广大人群积极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咨询、指导,密切协助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排摸、巡查、建档以及处置有关违法行为。基层卫生监督网络进一步健全,基层卫生监督服务能力得到提升。

  随着全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深入推进,迫切需要加强对本项工作的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和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8号)、《关于开展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监督[2012]19号)、《关于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沪卫疾妇[2012]4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职责到位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对于巩固基层卫生监督网底、强化辖区卫生监督工作、有效履行卫生监管职责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当前卫生监督执法力量不足、监督执法任务日益繁重的形势下,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尤为重要。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要遵循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有序开展。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综合协调,制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项目和管理规定等,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绩效考核。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进行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加强工作指导和考核,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落实工作经费等保障措施。区县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进行扩充,并组织制订相应的服务规范。要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不断提高项目实施效果,积极对市级层面扩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提出建议。尚未组织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区县,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启动开展本项工作。
  (三)市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指导区县卫生监督机构推进相关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收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等)工作及相应信息收集、汇总、评估和上报工作。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指导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推进相关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重点职业病病人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等)工作及相应信息收集、汇总、评估和上报工作。
  (五)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相关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制定有关工作年度计划和布置相关任务,开展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评估和上报,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有关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中的联动,形成有效的衔接机制。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充分发挥公共卫生职能,切实落实各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包括:协助开展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排摸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有关调查;协助和指导有关单位(企业)做好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工作,掌握有关单位(企业)的基本情况与动态,定期将信息上报至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有关单位(企业)和居民开展卫生知识宣传培训工作;对辖区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的情况进行排摸;在巡查和排摸工作中发现有关涉嫌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协助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初步核实以及对有关单位(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协助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重点职业病病人管理、企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辖区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二、加强人员管理,完善操作流程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卫生监督协管队伍的管理,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操作流程和要求,把提高服务质量作为开展工作的基础环节,保证服务效果。
  (一)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有至少2名人员承担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可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人员或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人员等。
  (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从事公共卫生、医疗等相关专业工作1年以上或接受过卫生相关专业学历教育;遵纪守法,工作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吃苦耐劳;身体健康、能胜任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三)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开展上岗前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对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放《上海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证》(样式见附件1)。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上岗后的继续教育。培训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实战能力。
  (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并由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收回其《上海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证》: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接受业务培训或业务考试不合格的;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岗位的;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被收回《上海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证》的人员,不得再承担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
  (五)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上海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附件2-5)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并及时将上级文件、计划总结、会议记录、投诉举报、转交案件、宣传培训、年度报表、管理相对人单位本底资料、巡查排摸记录等进行分类立卷归档。
  (六)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相关信息汇总同时上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监督机构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卫生监督机构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对全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相关信息汇总,并及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三、加强绩效考核,落实保障措施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督导评估,强化质量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纳入辖区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实效性考核,对考核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督促落实,其考核结果应与机构资金拨付及收入分配挂钩。
  (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年度业务考核(2012年考核可于12月31日前完成),并将考核结果上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经费,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统筹安排并单独列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等工作经费,应当纳入部门和单位的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配备相应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经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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