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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生猪屠宰和酒类流通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30

发文字号

渝商委发[2009]10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30

颁发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正文内容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生猪屠宰和酒类流通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9]100号

2009年6月30日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以及生猪屠宰和酒类流通的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喝上“放心酒”,根据全市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委从7月至10月在全市开展生猪屠宰和酒类流通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生猪屠宰监管体系的安全隐患。强化生猪屠宰活动监督管理是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构建生猪屠宰活动实时有效的监管体系是建设平安重庆、健康重庆以及“放心肉”工程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认真排查是否具有对定点屠场进行有效实时监管的能力,是否能够及时发现、纠正、防范、处置生猪屠宰活动中违法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定点屠宰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将监管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及时向区县政府报告,吸取“三鹿奶粉”监管缺失导致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惨痛教训,在人财物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尽快建立驻员现场监控与远程视频监控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实现对定点屠场的有效实时监管。

  二、排查定点屠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安全隐患。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是获得定点屠宰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是保障“放心肉”生产的重要技术措施,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定点屠场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定点屠场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焚烧炉、化制机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并逐一对定点屠场进行执法检查,对于没有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三、排查定点屠场向生猪注水的安全隐患。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对定点屠场进行执法检查时,要着重对各处生猪圈舍进行认真详细地检查,发现隐蔽的、密闭的、疑似注水场所的生猪圈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拆除生猪圈舍或者恢复生猪圈舍的正常功能;逾期未整改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查获定点屠场向生猪注水现行的,依法给予严惩,并由区县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四、排查私屠滥宰和定点屠场之外生猪注水的安全隐患。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以及本地区私屠滥宰、定点屠场之外生猪注水的发生规律,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地域进行拉网式执法检查。发现私屠滥宰和生猪注水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特别是对于市商委督办的顽固窝点,有关区县应当下定决心,务必在专项行动中予以坚决取缔。

  五、排查酒类流通经营环节的安全隐患。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大中型酒类商品批发商、零售终端和散装酒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一查经营的酒类商品是否是假冒伪劣商品,二查其酒类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三查是否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四查是否用甲醇、工业酒精勾兑散装酒。在执法检查中查获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对于尚未推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的地区,有关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务必在专项行动中强制推行溯源制度。

  六、科学组织,务求实效。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实力量,制定方案,宣传动员,狠抓落实,尽职尽责;要把专项行动与此前部署的“三打一查”屠宰执法、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换发、酒类执法打假、酒类经营备案溯源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结合起来;要做好专项行动期间出勤情况、排查情况、整改情况、处罚情况的记录和保存,按照规定要求向区县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和市商委报送专项行动的报表、简报、总结;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大案要案要及时向区县政府和市商委报告。市商委有关职能处室要深入区县,加强对专项行动的工作指导和督办检查,及时通报全市工作情况,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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