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宁德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0-14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12]2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宁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0-14

颁发部门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宁德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2]271号

2012年10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制订的《关于加强宁德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宁德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残联

  (2012年10月)

  为了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与管理,减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6号)和《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闽委办[2012]3号、宁委[2012]49号文件精神 做好我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宁委办[2012]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做好排查和强制送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通过医院收集提供、查阅资料、入户走访等方式,建立健全精神病人排查工作长效机制,要坚持重点时段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主动发现、全面掌握辖区内可能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排查工作要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一)公安部门要会同各乡镇、街道对排查出的重性精神病人逐人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及时将人员信息录入公安信息系统,确保相关数据准确详实。重点掌握辖区内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等三类重性精神病人的情况。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主要指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应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但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重性精神病人;轻微滋事精神病人主要指有扰乱秩序、扬言闹事等行为,尚不够行政拘留处罚的重性精神病人;有潜在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主要指未有过肇事肇祸和轻微滋事行为但存在潜在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卫生部门要督促各收治医疗机构将就诊过的重性精神病人名单提供给公安部门。
  (二)对排查中发现有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潜在暴力倾向等三类重性精神病人,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公安、民政以及村(居)督促落实监护人将病人送往辖区内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治疗;对现行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公安部门要迅速处置,及时将肇事肇祸病人强制送往辖区内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诊断治疗;民政、公安和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秩序和社会形象的精神病人,有责任将其强制送往辖区内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强制诊断治疗。
  (三)各精神病专科医院要积极做好重性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接诊时要有具有医师资格的精神科专业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诊断和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对经医学确认要强制治疗并符合住院条件的精神病人,送诊的监护人和乡镇、街道及公安部门等在场人员,必须协助院方将病人送入收治病区,并与当班医师、护士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对无正当理由拒收病人的医院,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查实处理。交接时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2、患者医疗保障证或卡;3、“三无”人员和“流浪”人员由送诊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并填写强制治疗申请表。定点医疗机构对收治精神病人要按照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对重性精神病人实施规范化治疗,直到符合出院标准方可让病人出院。

  二、规范社区管理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和规范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社区管理,确保病人信息的交换顺畅、衔接有序、连续管理。
  (一)畅通送返渠道。完成强制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由收治医院通知监护人接回;对于监护人不愿意接收的,由收治医院负责将患者送返所在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负责,民政部门及公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监护人的接收工作;对于是“三无”人员或外地(含外省),应由公安部门落实其户籍地后,交由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接送返乡和后续救助管理工作。
  (二)明确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要牵头做好精神病人回归社区的管理工作,公安、民政、定点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要密切合作,在病人监护人的配合下,加强病人的社区和居家管理。社区、村(居)委会要加强对重性精神病人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并通知公安、卫生等部门。
  (三)完善防治网络。要进一步完善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网络,使出院病人能够从医院合理分流到社区获得随访和康复,建立收治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重性精神病患者连续管理机制。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在收治医疗机构的指导下,根据病人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干预和分级管理,开展家庭随访和管理,指导病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督促病人规范用药,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并进行相应处置或转诊等紧急处理。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病人,要增加随访次数,发现异常立即向街道、村(居)委会和公安部门报告。
  (四)强化监护人责任。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发现异常要及时向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并主动将病人送往辖区内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就诊。对因监护人不履行责任、不接收病人、不送医就诊而发生肇事肇祸的,应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各乡镇(街道)要确保辖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10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有责任收治辖区内需要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宁德市中心城区由宁德市康复医院负责收治,其医疗费和生活费用按以下渠道解决:
  (一)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
  1.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精神病人(不包含“三无”及“流浪”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再由民政部门按当地的医疗救助规定进行救助。
  2.民政、公安、城管、乡镇(街道)等部门强制送诊的“三无”及“流浪”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每人每年5000元由收治精神病专科医院包干。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三无”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再由医疗救助基金补足5000元,收治医院先垫支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收治医院结算,病人送诊地民政部门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三无”及“流浪”精神病人,医疗费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由病人送诊地民政部门与收治医院每季结算。
  (二)住院治疗期间生活费用
  1.原已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其监护人将领取的城乡低保补助定期缴至收治医院。“三无”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将其领取低保金的存折交给收治医院,出院后交还。
  2.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外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由监护人定期缴至收治医院。“流浪”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由病人送诊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解决,收治医院与财政部门每季结算一次。
  (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出院后的服药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报销。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精神病人出院后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落实投保。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处置关系社会安定稳定问题,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宁德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和强制治疗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卫生、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综治办、康复医院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129号)精神,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与措施落实,加强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市公安治安大队、市救助站和康复医院配合开展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应成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和强制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和强制治疗工作。各部门要加强精神疾病的预防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精神疾病的认识,要引导公众正确看待精神疾病,重视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文关怀,逐步帮助他们回归并融入社会。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本意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工作,保障我市的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宁德市“三无”及“流浪”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申请表

  病人姓名     性别     年  龄     家庭  住址  
  病人家属  姓名     与病人关系     联系  方式  
  病人类别   □肇事肇祸 □轻微滋事 □其它
  目前情况及送诊理由  
  送诊单位  意见   送诊单位(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收治医院  意见   收治医院(盖章) 经治医生意见:
  送诊地民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 (盖章)


  注明:此表一式两份,收治医院及送审地民政部门各一份。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