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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严禁医疗机构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2-26

发文字号

湘卫监察发[200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2-26

颁发部门

湖南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严禁医疗机构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省部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近段时间,省卫生厅收到群众来信,反映极少数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暗中以医药代表的身份或与药品经销商合伙向所在医疗机构推销药品,从中牟取利益。这种行为不仅造成职工思想涣散和劳动纪律松弛,而且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的药品采购秩序,直接损害患者利益,属于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现根据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省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兼职从事药品(含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经营活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推销的药品。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有上述行为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单位如实报告经营活动情况。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必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或停薪留职手续。经批准停薪留职后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守法经营,且自停薪留职手续批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本人工作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四、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对《通址下发后仍然违反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应责令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应当予以辞退。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监督。对本《通址下发后仍不听劝告、继续违反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的,由有关部门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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