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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15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5-06-08

发文字号

沪卫计食品[2015]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0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征集2015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通告

沪卫计食品[2015]10号

2015年6月8日

  为做好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我委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2015年度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立项依据
  立项建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范围。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食品发[2013]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的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825号)的相关要求。

  二、拟立项的重点领域
  根据立项依据,对本市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重点领域包括:
  (一)已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建议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
  (二)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三)适合本市监管需要的检验方法与规程。

  三、立项建议要求
  (一)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立项建议。建议承担标准起草的应当为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鼓励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
  (二)建立立项的标准应当由充分的研究数据和结论,提交立项建议的同时应当提供支持立项建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相关科学文献、专家论证意见。
  (三)建议承担标准起草的工作单位应当具有标准制定、修订的工作经验和科研设备,能支持标准起草人工作,确保其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四)标准起草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熟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法规,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学风严谨,责任心强。
  (五)申请的立项建议不应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等相关部委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重复。

  四、报送时限与程序
  请于2015年7月10日前同时报送立项建议的电子版和书面材料。我委委托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进行资料收集,并对符合条件的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论证。
  (一)电子文件报送。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填写,与支持性材料一并发送电子邮件至tianchenxi@hs.sh.cn。
  (二)纸质文件报送。将所填写的《上海市2015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邮寄至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联系人:田晨曦
  电 话:33976197
  地 址:常熟路280号(邮编:200031)
  传 真:33976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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