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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北蔡镇困难家庭重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日期

2007-04-01

发文字号

浦北府[2007]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关于完善北蔡镇困难家庭重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浦北府[2007]11号

2007年4月1日

关于完善北蔡镇困难家庭重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帮扶力度,帮助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是镇政府为帮助本镇困难家庭因患重大病造成的特殊困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是在困难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救济补助后,仍有困难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补充性帮困措施。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三条 资金筹集的主要途径:
  (一)镇政府每年由财政以100万元预算下拨资金列支;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群众团体的捐赠;
  (三)社会各界人士个人捐赠。

  第四条 专项资金长期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企事业单位的捐赠款,允许在税前列支。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由镇成立重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区管理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1、负责资金使用的年度预算、决算和编报,并向镇重大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内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工作;
  2、做好救助对象审核(初审)、具体救助款的发放、管理、使用等工作;
  3、完成镇重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本资金的使用由镇重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具体由下设办公室负责运作,增值部分用于扩充资金。

  第八条 资金的筹、管、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接受镇财经中心、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资金严格按照本办法制定的使用范围审批列支。

  第十条 资金主要用于同时符合下列几种困难家庭对象:
  1、属本镇常住人口中的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480元以下)的;
  2、经各类相关帮困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然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第十一条 本资金使用条件以本市医保局和市总工会医疗保障确定的患以下11种重大疾病的:(不含人体脏器,进口药品及材料,特需病房)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2)恶性肿瘤(癌症);
  (3)心脏瓣膜置换术;
  (4)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5)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颅内肿瘤手术;
  (8)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费;
  (9)主动脉手术;
  (10)红斑狼疮;
  (11)精神病。

  第十二条 对上述患重大病的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补助,如遇特殊情况需救助,由镇重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中讨论决定。

  第五章 资金的审批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第十条规定的救助对象,由本人到所在村(居)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补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已支付的大病重病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资料以及村(居)委、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由村(居)委报北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临时救助窗口受理。

  第十四条 镇重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提出救助意见,经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审同意,按政府财政性资金使用规定进行审批后发放。

  第十五条 救助标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医疗自负部分合理确定救助标准。2000元以下按临时救助办法实施救助,2000元以上按本办法实施。具体救助按以下标准分段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限额为30000元。

  自负医药费用   分段(元)   救助比例   最高限额   自负医药费用   分段(元)   救助比例   最高限额
  2001-5000(含)   25%   20001-30000(含)   40%
  5001-10000(含)   30%   30001-40000(含)   45%
  10001-20000(含)   35%   40001-50000(含)   50%
  50000以上   55%    


  第十六条 《医疗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作为财务部门支出凭证,(必须由领取人签名)一份由资金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重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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