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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23

发文字号

闽卫办医政函[2017]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23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

闽卫办医政函[2017]41号

2017年3月23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要求
  当前,细菌耐药已成为公共健康领域的重大挑战。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及《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抗菌药物管理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制定本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并在接到本通知后1个月内,将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报核发其《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重点环节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重点环节管理,综合应用各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方法,持续落实各项抗菌药物的管理使用规定。要强化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以及替加环素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管理。门诊不得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自2017年2月起,对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先行实施专档管理。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每季度收集、汇总本单位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使用情况信息表(见国卫办医发[2017]10号附件1),并进行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控制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耐药。对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中,抗菌药物临床使用量大、使用级别高、容易产生问题的重症监护病房(ICU)、新生儿室、血液科病房、呼吸科病房、神经科病房、烧伤病房等科室,要重点加强抗菌药物管理。

  三、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明确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见国卫办医发[2017]10号附件2),原则上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责任人。医疗机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信息,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信息,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工作应当于收到本通知后1个月内完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行为,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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