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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假、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

2002-01-0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答: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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