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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入广东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0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08

颁发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入广东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通知

2016年12月8日

全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企业: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正式启用广东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通知》(粤食药监办科[2016]160号)要求,以及《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全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企业,凡是生产、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等)、食用油和酒类(不含啤酒)等重点监管食品品种的企业,必须加入广东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并上报相关数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生产、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乳粉、谷类辅助食品等)、食用油和酒类(不含啤酒)等重点监管食品品种的企业于2016年12月15日前,加入广东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登录广东省食药监企业云平台注册帐户并上报数据,网址:https://e.gdfda.gov.cn(推荐使用火狐浏览器);已加入广东省婴幼儿乳粉追溯平台的企业(现已升级为广东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无需重复加入,凭原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系统上报数据。鼓励个体户使用广东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但不强制加入。已上报婴幼儿乳粉追溯数据的个体户,可继续上报相关数据。

  二、食品生产企业需上报:原料信息、生产信息、销售信息、退货信息、检测报告;食品流通批发企业需上报:进货信息、销售信息、退货信息、检测报告;食品流通零售企业需上报:进货信息、退货信息;餐饮企业需上报:进货信息、退货信息。上报数据操作指引详见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P75YPLUUQJXYC63PM7YYMLUDNG/食品药品监管FDA--食品安全监管--办事指引(广东省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企业操作指引)。

  三、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要求,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并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上传至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相关电子凭证,可以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已经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凭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上传电子凭证的真实性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索证索票,或者未按规定公示等级评定结果的,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传送数据的,或者上传虚假电子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加入广东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并上报数据既是《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对广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要求,也是企业履行新《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追溯应尽的义务。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也是食品追溯体系建设的主力军,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动开展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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