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终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闽卫疾控函[2015]443号
2015年9月28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发改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发改局、财政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终期评估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674号)要求,我省组织制订了《福建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终期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地区评估工作。
《福建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终期评估方案
一、评估目的
了解“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情况、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总结“十二五”规划实施的经验,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制定《福建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提供依据。
二、评估内容
(一)“十二五”规划制订下发与目标完成情况。各级政府或多部门联合制订和下发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情况,以及“十二五”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二)保障措施。结核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各级政府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结核病防治政策的开发和实施,包括结核病纳入医疗保障等。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结核病防治机构人员组成及能力建设。结核病防治机构实验室能力建设。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
(三)防治措施。结核病患者发现、治疗管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重点人群(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人群、流动人口、学校等)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等。
三、评估范围和方法
评估工作在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同时开展,以自我评估为主。省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市、县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对全省“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可能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我省评估工作进行现场复核。(评估指标及数据来源见附件1)
(一)结核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收集。通过查阅结核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了解“十二五”规划措施和相关活动的开展情况及评估指标的完成情况。(见附件2)
(二)专题调查。通过查阅相关材料和现场调研等方式,了解结核病防治有关政策开发、经费投入、服务体系建设、人力资源及实验室建设等情况,填写专题调查表,并录入统一的数据库。(专题调查表见附件3)
(三)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调查。采取统一的调查问卷,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问卷调查,获得本省居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情况和接受健康教育情况。调查对象为15岁以上的城市和农村的常住居民(包括在调查地居住超过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口)。全省抽查30个点(2014年福建省流行病学调查点),其中6个为国家调查点,城市调查点为街道居委会,农村调查点为行政村,根据辖区内城市、农村人口比例确定城市和农村的调查点个数。每个调查点至少调查180人,全省至少调查5400人。采取分层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城市和农村的调查点,采取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调查对象。经调查抽样,确定6个国家调查点为连江、思明、龙溪、鲤城、诏安、建阳;其余24个点为省级调查点。调查问卷采用统一的数据库进行录入。(调查问卷见附件4)
(四)评估抽查。省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部分设区市进行抽查;各设区市组织对辖区三分之一县(市、区)进行抽查。通过查看核对信息系统数据、相关文件资料、现场调研及座谈等方式,复核评估指标及调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真实性,了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
四、组织实施
省级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十二五”规划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全省评估方案,组织现场抽查复核,形成全省终期评估报告。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评估实施细则。各设区市和县(市、区)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终期评估工作,并撰写评估报告。利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设计专题调查和知晓率调查的数据库,省级对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数据收集和调查工作进行培训,汇总分析各地评估数据并形成报告。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防机构)负责调查表收集与汇总,及时准确录入和分析数据,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按期完成本级评估数据上报工作。
五、评估结果上报
2015年9月,根据省级评估方案要求,各设区市部署开展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的自评工作,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完成本市评估数据收集汇总,会同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形成终期评估报告(撰写框架见附件5),于2015年10月10日前报省级卫生计生委疾控处及疾控中心结防科。同时,各设区市将汇总所辖县(市区)专题调查表数据库及知晓率调查问卷数据库发至省级疾控中心结防科。全省评估工作结束后,将以适当形式向各设区市反馈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