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5年吉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抽样任务的通知
2005年6月13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全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医疗器械产品的违法行为。现将2005年吉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抽样任务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原则
(一)省局负责统一部署,统一协调,统一公布抽验结果。地区局负责具体实施抽样和对不合格品的监督查处。
(二)抽样工作要尽可能与许可证换证检查、说明书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合并进行。
(三)卫生材料等消耗类产品经检验合格,能继续销售和使用的剩余部分抽验品退回被抽样单位;医用电子仪器类无论检验合格与否一律退回被抽样单位,不合格品由所在地区局监督作技术处理,防止不合格品流入市场。
(四)检验部门出具《抽样产品检验情况汇总表》(一式15份)和不合格品《检验报告书》(一式9份)。
二、抽样范围
(一)被抽样单位:全省范围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代理商)、使用单位。
(二)品种:一次性输液器、卫生材料等消耗类产品(见附件1);医用电子仪器类产品(见附件2)。
三、抽样方法及时间安排
(一)一次性输液器、卫生材料等消耗类产品
1、共抽样二次。送样时间分别是:6月30日前和8月30日前。
2、检验部门将《抽样产品检验情况汇总表》和不合格品《检验报告书》分别于7月15日和9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二)医用电子仪器类产品
1、共抽样一次。送样时间是:7月30日前。
2、检验部门将《抽样产品检验情况汇总表》和不合格品《检验报告书》于8月15日前上报省局。
四、产品检验依据
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送样地点及检验部门
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长春市人民大街7426号,邮编:130022,电话:0431-5312243 传真:0431-5312241,联系人:张景平。)
六、不合格产品行政处罚依据和异议申诉
(一)不合格产品行政处罚依据
生产企业按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处理;经营单位按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经营“失效”的医疗器械情况处理;使用单位按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情况处理。
(二)异议申诉和处理
当事人(被抽样单位或标示生产单位)对此次检验结果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州局申请复检,填写《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检复检申请表》(见附件4)一式3份,再由市、州局分别报送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和省局。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可视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七、其它事项
(一)被抽样单位应如实提供样品。对无理拒绝抽样的单位要公开曝光批评,并对其产品进行重点跟踪监督。
(二)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无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产品不属抽样范围,应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三)抽样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格遵守
《吉林省医疗器械审查员工作纪律》。
(四)注输器具、卫生材料等消耗类产品(附件1)每次抽样数量定为:长春、吉林两市各20批,其它市、州各10批。
(五)各市、州局可按规定时间提前送样,检验部门出具检验报告时间也相应提前,但须与检验部门事前衔接。每次送样同时随附《抽样情况汇总表》,并同时报电子邮件至:
iris5066@sina.com和
zjp.jilin@126.com。
(六)抽样过程中,对现场抽不到的生产单位,属停产的,应查验该单位生产计划,并通知该单位,如其恢复生产后,应及时通知抽样单位,由抽样部门按原抽验任务方案要求进行跟踪抽样;对未停产而现场无可抽样品的,可通过查验该单位销售记录,追踪到辖区内该产品经营单位,按要求进行抽样。
对上述两种情况,被抽样单位现场无样品时,应填写“未能提供被抽样品的证明”(见附表5)。对已注册产品,连续停产两年以上的,按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七)此次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局和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将查处结果和抽样检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5日前报省局医疗器械处。工作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医疗器械处联系。
联系电话:0431-8904889、8905595(传真)
联系人:赵煊。
附件1:一次性输液器、卫生材料等消耗类产品(略)
附件2:医疗用电子仪器业产品(略)
附件3:抽样检验汇总表(略)
附件4: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复验申请表(略)
附件5:未能提供被抽样品的证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