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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原料药混合粉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0-08-20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注函[2010]154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料药混合粉有关事宜的请示》(粤食药监注专〔2010〕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局来文,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氨苄西林钠、替卡西林钠、克拉维酸钾、阿莫西林、硫酸头孢匹罗、无水碳酸钠、头孢他啶、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并通过GMP认证。按照国家局《关于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原料药混合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安〔2006〕514号)要求,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将其生产的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氨苄西林钠舒巴坦钠、替卡西林钠克拉维酸钾、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硫酸头孢匹罗(含无水碳酸钠)、头孢他啶(含无水碳酸钠)、亚胺培南西司他定钠混合粉提供给制剂企业生产制剂。使用上述混合粉的制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补充申请,并提交混合粉相关研究资料,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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