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关于转报洛布桑胶囊提前终止保护有关事宜的函》(中保委函〔2014〕115号),四川省罗布桑制药有限公司(原四川西藏高原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提前终止洛布桑胶囊中药品种保护。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的有关规定,总局同意四川省罗布桑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和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意见,提前终止四川省罗布桑制药有限公司洛布桑胶囊中药品种保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四川省罗布桑制药有限公司洛布桑胶囊不再按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管理,不得冠以“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称谓。
二、请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回上述品种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审批件及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