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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药品稽查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16

发文字号

辽食药监稽发[2007]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16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启用药品稽查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

辽食药监稽发[2007]51号

2007年4月16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科学监管水平,省局决定在全系统启用电子网络软件“药品稽查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稽查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及启用步骤
  “药品稽查管理系统”主要功能为案件管理、假药信息上报与查询、药品检验数据的发布与查询及稽查动态、工作论坛、工作文件库、数据统计汇总等。该系统在Internet网(外网)运行,实行省、市、县三级层级权限管理。省局为各终端配备部分登陆使用的身份识别器(加密钥匙)。
  启用步骤:从4月下旬起,省局分地区进行“药品稽查管理系统”使用的培训工作;5月份正式启用该系统;6月末前,完成上半年相关数据的补录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有案件的立案、办理、移送均在系统中即时完成。一般程序案件的《立案审批表》和《案件处罚决定书》的文书必须在系统中生成,经审批决定立案后,于当日在系统中生成《立案申请表》,其他文书可视条件录入。简易程序案件执行后,应于2日内将有关数据按要求补录到系统中。
  各单位发现假药后,一经确认,应立即在系统中发布,假药相关信息要按系统要求详实填写,同时发布假药相关图片。
  省、市药品检验机构应在药品检验报告书签发之日起2日内将数据导入系统。
  (二)“药品稽查管理系统”的应用是全省药品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全系统今年的重点工作。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克服畏难情绪,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部分基层单位基础设施不完善、部分人员操作水平达不到要求等实际困难和问题,保证该系统在全省同步启用并顺利运行。
  (三)登陆系统人员要严格遵守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除工作论坛栏目外,不得录入与稽查工作无关的内容。
  各用户应加强对密码和身份识别器的管理,严格遵守《身份识别器管理办法》,并对以其身份进行的所有活动负责。

  三、省局将把各市应用“药品稽查管理系统”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以“药品稽查管理系统”统计数据为依据,拨付罚没款返还金额。

  各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省局稽查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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