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进行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评选活动的通知
(湘食药监法〔2007〕8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落实科学监管观,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在全系统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案件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件评选范围:全系统(含省局机关)自2004年起至2007年6月止,已办结的属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由各市州局在自查自选的基础上,分别向省局推荐3~5份案卷(其中至少有一份为错误或失败案件)。
二、本次活动是总结行政执法经验、提高办案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活动的形式和要求与往年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同。本次评选活动的重心在市州局,重点在于评选出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启迪性的典型案件;评选采取自我筛选、向上推荐、专家点评的方法进行。各级药监部门和全体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本次活动的重要意义,通过参与案件评选活动,认真总结行政处罚工作中的经验与教训。
三、本次案件评选活动由省局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政策法规处具体承办。各市州局应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要精心组织,亲自抓落实、抓进度;政策法规科要做好牵头组织工作,认真制定方案、搜集案例、审查案卷、撰写评选材料,要加强上下联系,按时报送资料;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执法办案人员要密切配合,以严肃、严格、严谨的工作态度做好评选工作。
四、各市州局应在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自我评选和典型案件搜集工作;于7月中旬基本完成案卷质量分析评定,并在7月底将有关资料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市州局报送的典型案件资料包括:全部案卷材料(复印件)、由主要办案人员撰写的案情分析(每案一份,包括:案情简介、办案经验或教训介绍、感想)、市州局评选意见(每案一份,重点应介绍推荐理由、典型意义、经验教训及案件的背景资料等)。案卷材料复印件要求清晰完整,以单个案件制作卷宗,按照《湖南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范》的要求分别装订成册。办案人员的办案体会和市州局的评选意见应同时发送电子文档(电子邮箱地址:aofglb@hn-fda.gov.cn,联系人:廖 斌 电话:0731-8633359)。
附件:行政处罚典型案件评选活动工作方案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行政处罚典型案件评选活动工作方案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是药监部门打击和教育违法行为、保证公众用药用械安全的重要职权之一。自组建以来,各级药监部门恪尽职守、依法行政,较好地完成了党和政府赋予的光荣使命。为更好地履行职责,进一步提升全系统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稽查办案水平,省局决定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典型案件推荐与评选活动,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目的
1、实践科学监管理念,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推广成功经验,吸取有益教训。通过典型案件分析,推介优秀办案单位、优秀办案人员及成功案件,整顿执法作风,教育执法人员,培养学习风气,鼓励先进典型。
2、编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汇编》,通过对成功和失败案件的分析,以案说法,研究办案技巧,拓宽工作思路,提出警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能力。
二、活动安排
1、自我评选:由各市州局组织进行,对本市州2004年以来办理的药品、医疗器械案件进行筛选,确定推荐的案件并逐案写出评选意见和办案体会。(6月底之前完成)
2、组织推荐:各市州局对审查审定的案卷进行整理,汇总相关资料(案卷及案情分析、市州局评选意见等),统一上报省局。(7月底之前完成)
省局将收集整理在日常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部分败诉案件以及被撤销、被纠正的案件,并进一步调查核实,经确认后,选入典型案件。
3、评查审定:省局法规处对收集到的案件进行初审后,将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及法律顾问单位的法学专家、经验丰富的执法监督人员和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逐个点评、筛选,选出优秀案件。评选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入选案件将汇编成册(全省评选优秀案件10件、处罚不当案件3~5件)。
4、评优表彰:省局对评选出来的优秀案件每件给予一定奖励。编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汇编》,发至全系统,作为培训教材使用。
三、评查标准
㈠优秀案件评选标准:
1、基本条件:
⑴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完整,违法主体准确;
⑵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⑶办案程序合法,正确行使和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与职责,保障当事人权利;
⑷文书清晰、整洁,案卷材料收集完整,装订管理规范;
⑸涉案物品管理及罚没款收缴规范。
2、优选条件:
⑴在发现案源、采集证据、查案思路、协同办案等方面有特点、有创新的案件;
⑵在处理复杂案情、疑难问题中,办案人员善于思考,方法灵活,工作严谨,具有启发教育作用的案件;
⑶在全国或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成功案件。
㈡失败案件判定标准:
1、超越法定权限办案的;
2、被处罚主体错误的;
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程序违法,剥夺当事人正当权利的;
6、过罚明显不当,破坏执法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违反涉案物品管理及罚没款收缴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