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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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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原则
江西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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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省药品(含疫苗,下同)监管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江西省药品(疫苗)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江西省疫苗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同时撤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统筹研究落实国家药品产业布局、行业规划等宏观政策和我省药品流通、质量安全、供应储备、预防接种、补偿赔偿等重大问题,配合推进疫苗技术创新、工艺优化和产业升级;组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药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省药品安全工作;制定药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药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药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药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查考评;组织开展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督促市县政府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强化药品安全工作保障;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原江西省疫苗厅际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全部由本领导小组承担。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孙菊生 副省长
副组长:樊雅强 省政府副秘书长
吴 维 省药监局党组书记
上官新晨 省药监局局长
成 员:李庆红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 青 省科技厅一级巡视员
辛清华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胡满松 省公安厅副厅长
刘晨华 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
张耀霞 省财政厅一级巡视员
黄加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舒飞庚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刘光华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梁小康 省商务厅副厅长
李秋根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周秋生 省中医药局副局长
严 成 省林业局副局长
张正新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梁义敏 省医保局一级巡视员
刘 斌 省药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药监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上官新晨兼任。
三、成员单位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协助拟定药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支持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参与协调跨部门、跨领域涉及药品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支持药品有关的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支持开展药品研发创新,鼓励药品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攻关;将药品研发列入省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内容;支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物临床试验研究;支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对行业发展的指导,监测分析行业发展态势;推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鼓励引导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鼓励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推进生产企业的智能化、绿色化和信息化体系建设;做好省级医药储备,必要时组织企业生产,保障应急药品供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医疗物资保障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和查处工作;指导督促全省公安机关及时审查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药品安全案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指导督促地方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配合调查重大药品安全事故,配合做好保护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现场工作;依法查处阻碍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
省司法厅:负责协调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指导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药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负责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参与对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依法承办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药品安全行政复议案件和以省政府为被告的相关行政应诉案件。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保障省级药品监管工作经费,适时对经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支持药品监管人才引进,提高药品专业监管能力。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放射性药品生产、使用和销售活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标准化中药材基地建设工作;负责指导中药材种植结构和布局调整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制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及措施,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药品流通体系建设,促进药品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协调配合重大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机构依法履行药品安全事故报告责任;负责做好预防接种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如实记录并提供接种环节疫苗信息;加强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促进合理用药;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与省药监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督办重大医疗违法案件。
省林业局:负责森林药材种植环节质量安全工作;负责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无公害森林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推动落实市县药品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负责依法做好药品行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商标的保护,查处侵权、假冒商标的违法行为;负责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查处侵权假冒违法行动;推动医药领域质量发展、品牌建设、标准化建设和放心消费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的中药材和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管理;负责药品广告审查及监管,依法查处药品违法广告;协助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药品价格监管,整治价格违法行为。
省医保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和维护;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药品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优先采购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支持省内医疗机构加大使用省产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力度;组织制定全省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等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药监局:负责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负责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依职责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以及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负责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负责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全省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工作。
(二)提交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的事项,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审。
(三)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抓好落实,并向牵头协调单位反馈进展情况。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中央、省级机构改革以及其他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各项具体工作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
(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制度,做好数据对接,实现台账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精准衔接。
(六)领导小组对各设区市党委政府落实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工作情况,实行定期调度。
(七)领导小组成员调整等事宜按《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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