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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表彰2009年度爱国卫生先进工作者和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村镇等先进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22

发文字号

晋爱卫[2009]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22

颁发部门

山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山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表彰2009年度爱国卫生先进工作者和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村镇等先进单位的通知

晋爱卫[2009]22号

2009年10月22日

各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总结全省爱国卫生工作和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的经验,推动爱国卫生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以及促进城乡环境卫生的改善,省爱卫会决定对2009年为推进全省爱国卫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实施表彰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表彰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区)、卫生村镇(195个,附件4)、卫生先进单位(500个,附件4)、大型企业卫生标兵单位和省直卫生系统卫生先进单位。

  二、拟表彰灭鼠先进市、县(区)。

  三、拟表彰农村改厕先进村(210个,附件4)。

  四、拟表彰爱国卫生先进工作者300名、农村改厕先进工作者190名和灭鼠先进工作者200名(附件5)。

  拟表彰的卫生村镇、卫生先进单位、大型企业卫生标兵单位和农村改厕先进村,由各市爱卫办在其申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检查验收,省爱卫会将组织抽查,省除“四害”专家组将对灭鼠先进市、县(区)进行专项技术鉴定。爱国卫生先进工作者、农村改厕先进工作者、灭鼠先进工作者由各市爱卫办按分配名额负责推荐,于11月10日前将所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申报材料和意见及申报表(附件1、2、3)一并报省爱卫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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