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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14

发文字号

苏卫科教[2009]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7-14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9]14号

2009年7月14日

各市卫生局:

  今年2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和省卫生厅联合下发《关于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的通知》(苏卫科教[2009]4号),决定从2009年起采用“定点招生、定向培养、协议就业”的方式,为农村基层定向培养一批适宜卫生人才。为切实做好农村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协助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现就“定向就业协议书”签订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工作,是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把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工作作为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规划好、落实好。

  二、有关今年可以填报的定点学校、专业以及各院校招生计划数、专业代码和科目等级要求等信息,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将在7月21日前后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三、目前,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工作的定点专业定位在专科层次。依据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江苏招生考试》(2009年招生计划专刊)发布的《考生填报志愿须知》,志愿填报时间在7月28日至8月2日。

  四、有意向的考生参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信息填报完志愿后,定点学校将依据考生填报的平行院校志愿进行择优录取。如部分定点院校因线上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根据有关规定,对本批次预先填报的平行院校志愿中填有未完成招生计划定点院校志愿的考生,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将按其志愿,在同批省控线下适当降分向缺额的定点院校投档,由定点院校择优录取。

  五、考生被定点学校定点专业录取后,我厅会将考生信息及时反馈给其家庭住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各地卫生部门应会同当地人事部门在考生入学前或入学后的一个月内与考生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另外,定点学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将一并寄送“定向就业协议书”样本,并告知考生主动与其家庭住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取得联系。请各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将有关协议书签订的时间、地点和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及时通过网站公示和张贴告示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并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抄送厅科技教育处。

  六、学生毕业后按照“定向就业协议书”规定到乡镇或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财政将逐年退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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