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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推荐我市职业卫生专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27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职[2013]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2-27

颁发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推荐我市职业卫生专家的通知

津安监管职[2013]89号

2013年12月27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保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职业卫生专家的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我局决定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此次推荐范围主要包括职业卫生监管机构、设计院、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重点企业等单位,涉及职业卫生、放射防护、检测检验、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工程技术(化工、电力、水利、采矿、冶金、建材、通风等)等相关领域的专家。

  二、职业卫生专家的主要任务
  职业卫生专家受市安全监管局委托从事下列工作:
  1.参与我市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起草工作;
  2.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等技术审查工作;
  3.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
  4.参加职业卫生检查与专项治理活动,提出专业意见;
  5.参与职业病事故的应急处置咨询、调查分析工作;
  6.为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参与职业卫生重大技术问题的调研工作。

  三、职业卫生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熟悉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职业卫生理论水平;
  2. 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3.具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4. 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5.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参加职业卫生相关业务活动,并遵守市安全监管局专家管理有关规定。

  四、其他要求
  请各单位积极推荐本辖区或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组织相关人选认真填写《天津市职业卫生专家推荐表》(见附件) ,对表格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4年1月5日前将表格及其电子版和专家人选2寸彩色照片报送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A座1008室;电子邮箱:tjajzyjk@163.com)。

  (联系人:赵健;联系电话:28208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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