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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1-24

发文字号

鄂价费规[2014]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4-02-15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 (鄂价办[2015]10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规[2014]14号

2014年1月24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统一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收费标准,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收费标准。三级医疗机构:100元/人次;二级医疗机构(含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90元/人次;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元/人次。各地(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收费标准。

  二、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费。

  三、适用范围。上述收费标准适用于具有资质的各类医疗机构。

  四、本通知自2014年2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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