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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血液透析中心规划设置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10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7]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2-10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血液透析中心规划设置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7]61号

2017年2月10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现将血液透析中心规划设置、执业登记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设置规划。血液透析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以设区市为区域进行规划设置,原则上按每50万常住人口规划设置1所(不含医疗机构内设的血液透析室)。积极引导设置单位到县(市)设置血液透析中心。各设区市应将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二、下放设置审批权限。血液透析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由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执业登记。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的血液透析中心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血液透析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辖区内血液透析中心的监督管理,统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省、市血液透析质控中心要加强血液透析中心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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