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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09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6]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岛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09

颁发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6]23号

2016年8月9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 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的第一年,也是实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阶段性目标的攻坚之年。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医改成果,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改革模式,推动全市医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27号)要求,现提出我市2016年医改重点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推进政策落实,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建立覆盖城乡所有社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病有良医。

  二、全面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一)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覆盖。推进第四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制定青岛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面启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包括省驻青公立医院、疗养院,市和区(市)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含已参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医院),部队、高校、行业和国有企业举办的公立医院。(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各区、市政府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落实政府责任。编制青岛市区域卫生规划和青岛市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区(市)制定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三)设立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市、区(市)分别设立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指导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协调解决公立医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负责)
  (四)建立公立医院长效运行机制。所有参与改革的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手段,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政府补偿不低于10%,其余部分通过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解决。对取消药品加成后的政府补偿,要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参与改革的医院性质和隶属关系,由举办单位负责落实。对胸科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等专科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收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仍无法平衡的,市、区(市)级财政要按照医院运行实际给予差异化补助。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实现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五)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支付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2016年先行放开知名专家诊察费等不少于130项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引导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总量管理、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调整优化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合理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通过推进药品和耗材招标采购、流通、使用等方面改革降低的费用,在确保医院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的前提下,主要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坚持取消药品加成与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步进行,确保医保支付政策与价格调整政策相互衔接、配套联动。(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方式。全面开展公立医院编制备案工作,公立医院不再核定事业编制,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人员控制总量根据公立医院级别、类型、床位数等确定,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机构编制部门不再下达公立医院用编进人计划。(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七)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内人员在岗位设置、职称评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公立医院在人员控制总量内,自行制定、执行用人计划。公立医院根据规定自主拟定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公开招聘,可通过考察方式直接招聘医院紧缺的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推进公立医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控制总量内的所有医生以及其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八)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管理,适当放宽绩效工资总量控制,指导医院将收入分配与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紧密结合,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市政府负责)
  (九)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公立医院的权责关系,建立公立医院决策机构,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运营权,完善监督机制。深化市中心医院、市妇女儿童医院及各区(市)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调研评估,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对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推动三级公立医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十)加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继续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制定完善体现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的考核指标体系,合理确定考核成绩和等次,考核结果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并向社会公开。公立医院要完善考核制度,加强内部考核与奖惩。(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委办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十一)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制定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政策措施,根据不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的功能定位等,分类确定控费指标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合理确定并量化我市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定期公布主要监测指标,初步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控体系,实现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高,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列出具体清单,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不合理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初步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势头。(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十二)大力改善医疗服务。进一步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做好预约诊疗、日间手术、信息推送、结算服务、药事服务、急诊急救、优质护理等工作,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就医感受,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十三)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公立医院符合条件医务人员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编制需求计划;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房源情况,适当调剂部分房源按程序组织配租工作。具体办法由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三、健全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一)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三层保障制度。完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对急诊、转诊、转院参保患者也要提供“一站式”服务。按照省统一部署,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进一步完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村护理保险业务开展,探索制定重症失智老人“失智专区”管理试点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
  (二)健全医保筹资机制和报销政策。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440元。职工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90%以上和70%以上,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保证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总体不降低。按照省统一部署,做好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和费用协查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实行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加强基金预决算管理,建立以医保服务绩效考核为基础,以总量控制付费方式为主,以病种付费、危重病大额医疗费补贴、次均费用付费、服务单元付费、人头付费和项目付费等方式为补充的复合型支付方式。建立以保证质量、控制成本、规范诊疗为核心的医疗服务评价与监管体系,健全奖惩并重的激励约束机制。依托区域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行以健康与慢病管理为核心的总额预付制度,促进医疗保险由疾病保障向疾病与健康保障相结合的新型保障模式转型。探索建立医保支持的肿瘤日间诊疗中心、尿毒症透析中心、日间手术中心等,努力减轻参保患者负担。按照省统一部署,逐步扩大按病种收费和付费的病种数量,2016年力争实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30%的出院病例按病种付费,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50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青岛保监局负责)
  (四)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做好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及时拨付大病保险资金,督促商业保险机构认真执行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不断改进经办服务工作,促进大病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规范大病保险经办业务,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第三方考核评价机制,统一考核标准,增强考核公平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青岛保监局负责)
  (五)大力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探索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委托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支持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积极试点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满足参保人员不同需求。(青岛保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负责)
  (六)提高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水平。加大对特困群体的医疗救助力度,提高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住院和门诊大病自负费用的救助比例,低保家庭成员达到90%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达到85%以上。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将“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符合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条件的非青岛户籍在青务工人员和在青上学的大学生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现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加强与社会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大病保险、社会救助、商业保险等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实行“一门受理、多方协办”的一站式应急救助模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保监局负责)

  四、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深化分级诊疗试点工作。2016年,黄岛区、即墨市全面实施分级诊疗试点,其他区(市)结合实际稳妥推进。扩大分级诊疗开展的区域和病种数,实现区(市)全覆盖,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推进黄岛区慢病与心脑卒中防治一体化分级诊疗体系试点工作,组织制定防治一体化分级诊疗规范,指导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协调医保支付政策,争取年内初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防治一体化分级诊疗服务模式。(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二)完善分级诊疗政策。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政策,开展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推动急慢分治。制定常见肿瘤、冠心病和脑血管疾病分级诊疗,以及独立设置的病理、检验、影像、血液透析机构相关技术标准。力争全部三级医院、80%以上的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三)畅通双向转诊渠道。以畅通向下转诊为重点,建立绿色通道,形成相对稳定、紧密衔接的双向转诊渠道。围绕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提升县级医院疾病诊疗能力。每所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理位置至少与2家以上的二级以上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加强医疗、医保工作衔接,建立有效、畅通的转诊程序,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四)规范医疗联合体建设。探索建立包括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在内的多种分工协作模式,完善推进和规范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政策措施。鼓励医院之间自由组合,建设松散式、紧密式、集团式等各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探索建立基于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机制的打包支付方式,促进医疗联合体内部双向转诊。(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五)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搞活用人机制。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推进形成分级诊疗格局。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试点放开公立医院在职或退休主治以上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六)发挥医保杠杆作用。加大医保政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力度,提高基层就诊医保报销比例。完善不同病种、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差异化服务收费和医保报销政策。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差距,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参保人员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对未经转诊的适当降低医保基金报销比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市政府负责)

  五、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及时总结城阳区、莱西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方面经验并加以推广。督促其他区(市)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数量、时间、质量、效率和满意度的考核。通过提高服务质量获得的收支结余,可按当年收支结余20%-40%的比例,经核定后,追加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用于搞活分配。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绩效考核,采取有效措施,既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又防止出现新的逐利行为。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费。提高统筹力度,合理使用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探索完善基层财务收支管理制度。推动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制定关于健全签约服务和管理的政策,完善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相关政策措施,明确签约服务内涵和标准,规范签约服务收费,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吸引更多的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或多点执业。推广网络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到2016年年底,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加强住院医师(全科)规范化培训,落实相关补助政策。(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三)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增强中心镇(街道)卫生院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等医疗服务能力,逐步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满足群众看病就医基本需求。各区(市)、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安排不少于30%的医生轮流到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坐诊。完成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项目标任务。(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全科医生、家庭医生医疗服务能力,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优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生队伍。研究制定适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的全科医生培养、收入分配改革等政策措施,探索县管镇用、县镇村一体化等基层人才管理模式。探索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改革,研究制定更加贴合实际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标准。(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六、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一)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建立公立医院联合采购会商机制和采购联合体,充分发挥带量采购优势,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议价采购。探索节约采购成本支持公立医院发展的路径和办法。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探索推行“两票制”,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医保经办机构结合医保基金总额预付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向医院拨付周转金力度,根据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及年度考核结果动态调整具体金额。(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二)继续巩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督导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落实基本药物、常用药品配备使用规定。强化对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的督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加强与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的联系沟通,协调解决基层单位短缺应急基本药物等问题。(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市政府负责)
  (三)抓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临床短缺药品定点生产和储备制度。合理引导建立药品配送关系,优先选择规模大、网络广、服务优、信誉好且具备现代物流能力的企业。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实行一体化配送,提高配送集中度。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建立健全临床短缺药品预警监测制度,选择部分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完善短缺药品信息报送制度。(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四)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垄断行为,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五)构建药品生产流通新秩序。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遏制药品、医疗器械与耗材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组织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共享试点,推动医药分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六)完善相关政策。强化部门合作,支持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不同信息系统对接。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两票制”和医务人员激励机制等之间的联动机制,综合施策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加大力度,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整合,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市政府分别负责)

  七、统筹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一)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201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52元。优化现有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覆盖面。健全分工协作机制,落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加强项目进展监测评价工作,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督查评估。加强健康促进工作,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继续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抓好电子健康档案的规范使用和动态管理。加强重大疾病防控,进一步拓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推进基层计生服务机构与妇幼机构整合。(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各区、市政府负责)
  (二)构建完善的青岛市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动态更新的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逐步实现居民基本健康信息和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业务协同、信息共享。推动医疗、医保、救助等相关信息互联互通。探索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模式。加快建立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支撑体系。2016年9月底前市属医院全部接入平台,逐步实现全市大型医院全部接入平台。(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电政信息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三)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加强医学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各大医院人才平台建设。深入实施泰山学者、青岛英才211计划等重点人才工程,加强领军人才团队、高层次人才、中青年骨干人才以及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引进,全面提升医疗卫生领域各类人才能力和水平。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抓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加强儿科、产科等紧缺专业人才培训和引进。开展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四)深化中医药综合改革。加快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进中医特色的医联体建设。深化中医优势病种收费和支付方式改革。筛选中医优势病种探索中医分级诊疗模式,提升县级中医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五)落实鼓励社会办医政策。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发展环境。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电、气、热价格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等相关政策。允许公立医院在保障国有资产和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方式开展与社会资本的合作。鼓励公立医院以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采取联合、参股、兼并、收购、托管等形式进行改制重组。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六)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强化医疗服务收费和价格监督检查。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等信息公开机制,加大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动医药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市卫生计生委、市物价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医改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对医改工作负总责,对医改工作中涉及全局、推动难度大的工作,要亲自研究部署,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具体抓,对医改工作要倾注更多精力,带头调查研究,盯上靠上做工作。充分发挥各区(市)医改领导小组作用,不断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推动“三医联动”的原则,构建分工明确、上下畅通、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的组织实施机制,使各项医改任务和政策及时有效地落实,确保医改工作顺利推进。尽快理顺医改工作管理体制,为深化医改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配齐配强医改办工作力量,组建一支业务精通、能打硬仗的医改干部队伍。完善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各项医改工作。
  (三)加强督导考核。围绕医改任务和重点工作,建立医改工作定期督查制度。市医改办要进一步加强医改工作统筹协调,及时通报各区(市)医改进展情况,对改革滞后的地方通过督导促进整改;对执行不力、整改不到位的通报批评。各区(市)要将医改工作考核内容纳入综合考核体系,健全考核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增强改革动力。
  (四)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反映“十二五”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医改给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的新变化和新活力,传递医改的正能量。加大医改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医改取得的成效和典型经验,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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