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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销售使用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核黄素磷酸钠注射液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8-15

发文字号

京昌食药监市[201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15

颁发部门

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销售使用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核黄素磷酸钠注射液的通知

京昌食药监市[2014]8号

2014年8月15日

药品经营企业:

  2014年8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核黄素磷酸钠注射液(批号201311081)在浙江省连续出现发热、过敏等严重不良反应,经检验该批药品的“无菌、细菌内毒素和可见异物”项不符合规定。经评估,该企业在2013年11月生产的与不合格批次处于同一生产周期的连续6批核黄素磷酸钠注射液均可能存在质量风险(批号范围:201311031、201311041、201311051、201311061、201311071、201311081)。

  总局要求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上述批次的产品,并要求该企业启动一级召回。

  为保障用药安全,各药品经营企业接此通知后,立即停止销售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核黄素磷酸钠注射液,配合生产企业做好召回工作,并将销售和召回情况于18日前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市场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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