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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药品GMP、GSP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4-13

发文字号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2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药品GMP、GSP认证收费标准的函》(吉食药监财函[2005] 24号)收悉。2004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了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和县级以上药品经营企业GMP、GSP认证的试行收费标准。鉴于一年的收费试行情况及你局2005年对县级以下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的实际,现对全省药品GMP、GSP认证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你局认证部门对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收取受理申请费的标准为每个企业300元;组织专家对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收取审核费的标准为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23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加收2300元。
二、你局认证部门对申请药品GSP认证的批发企业收取受理申请费的标准为每个企业200元;组织专家对申请药品GSP认证的批发企业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收取审核费的标准为每个药品批发企业9000元。
三、你局认证部门对县级以上申请药品GSP认证的零售企业收取受理申请费的标准为每个企业100元;组织专家对申请药品GSP认证的零售企业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收取审核费的标准为每个药品零售企业3000元。
四、你局认证部门对乡镇零售药店申请药品GSP认证的标准为每个企业1500元;对村级零售药店申请药品GSP认证的标准为每个企业500元。
五、药品GMP、GSP认证工作收费期限为四年,至2008年4月止。收费期限界满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重新核定其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七、收费应按有关规定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药品GMP、GSP认证工作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八、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药品GMP、GSP认证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函字[2004]7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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