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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合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07-09-2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27

颁发部门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合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7年9月27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和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成立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要求,山西省工商局成立了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关于成立山西省工商局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晋工商消字[2007]223号)中成员单位职责划分,合同监管部门的职责为:“负责指导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合同监管,在推进‘厂场挂钩’、 ‘厂店挂钩’、购销合同等内容的协议准入制度方面实施指导,并指导基层依照《合同法》促进专项整治落实。”现就如何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要增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全状况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食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最直接地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在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产品和食品生产工艺水平较低,产品抽样合格率不高,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中毒及伤亡事故屡有发生,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也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而流通领域的产品和食品安全监管重任就当然的落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头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刻认识到产品和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及我们在产品和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所肩负的重要使命,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使食品交易市场得到净化。

  二、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合同监管。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即合同经济,一切市场交易都要通过合同来实现。生产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经营者与市场主办者之间的每一环节无不涉及合同关系。因此,合同监管工作在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也应该发挥积极职能作用,加强对产品和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市场主办者的交易行为的监管,指导其订立合法合理、权利义务明确的合同,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几方对产品质量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几方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更好树立经营者守法、规范、诚信的品牌形象。

  三、要增强合同当事人合同信用意识。组织合同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生产者、经营者、市场主办者的合同、信用意识。要在生产者、经营者、市场主办者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诚信经营个体户” 等活动启发帮助生产者、经营者、市场主办者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形成诚信经营,守约经商的良好信用氛围。

  四、要加强合同制度建设。帮助生产者、经营者、市场主办者建章立制,引导监督他们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验证验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商品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管理责任等自律制度,通过制度约束经营行为。

  五、要规范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积极推广并探索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市场协议准入机制。制定、推广各具特色、规范可行、条款齐全、权利义务平等的食品交易方面的文本。通过示范文本规范交易行为,从源头上维护流通环节中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六、要严厉打击合同违法行为。在合同监管过程中严格审查备案格式合同,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受理当事人投诉等方式,加强对格式条款的备案检查,防范合同纠纷。严厉打击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域的合同违法行为,在严厉查处合同案件中发现纠纷,解决纠纷,积极调解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域的矛盾,及时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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