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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店)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2-2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店)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2005年2月23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市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店)实行统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换证工作具体要求如下,并请各分局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办理。
  一、换证范围
  凡持有本市《乙类非处方药准销证》或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店)。
  二、换证实施部门
  由企业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下称区(县)分局]负责。
  三、换证要求
  (一)书面审核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的企业数量辖区内同一连锁企业的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店)不少于2家,非连锁的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店)100%。现场检查的标准是参照《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详见附件六)。重点检查人员资质、进货渠道、经营范围以及质量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等。
  (二)区(县)分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不予换证。
  (三)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由企业所在地区(县)分局缴销《乙类非处方药准销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换证申报资料
  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店)的经营企业可在我局政务网www.shfda.gov.cn上下载并填写《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店)换证申请表》(附件一),并向区(县)分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店)换证申请表》;
  (二)《乙类非处方药准销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药品从业人员需提交上岗培训证书(复印件);
  连锁总部应向企业所在地区(县)分局提交《营业执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药师或执业药师)注册证明各一份(复印件)。
  申请换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店)换证申请表》,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换证时限
  (一)申请换证企业应当于2005年3月10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分局提出换证申请。
  (二)区(县)分局自收到企业换证申请材料(完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换证或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附件三、四、五)。不同意换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其他
  (一)普通商业企业的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人员应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持证上岗的要求。未经培训的销售人员,应于3月1日前向所在地区(县)分局报名参加培训。各区(县)分局汇总上报市局培训中心,由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分批培训,以便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自2005年4月1日起,未领取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店)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原《乙类非处方药准销证》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略)
  1、《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店)换证申请表》
  2、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和编制说明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换证通知书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换证通知书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换证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三、四、五限发各分局)
  6、上海市乙类非处方药专柜换证验收重点检查条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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