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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12号)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07

发文字号

豫食药监药化流函[2017]3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07

颁发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12号)的通知

豫食药监药化流函[2017]361号

2017年8月7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12号)转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按照总局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通告所列产品一律停止销售;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相关经营企业的进货渠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相关情况请于2017年8月16日前报省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

  联系人:郝晓玲
  电话:0371-65566235
  传真:0371-65566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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