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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2-03-0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质检办食监函〔2012〕155号

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加工工艺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许发〔2011〕2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119号)(见附件),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以使用国家标准规定工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半成品、成品,也可以使用提纯、除尘、筛分等物理方法制成精度更高的食品添加剂产品。对于标准未规定生产工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不得使用可能会给人体带来健康风险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请你局严格按上述规定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119号


              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食品安全 食品添加剂 生产许可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局:食品司,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2年3月2日印发

录入:李言凤                           校对:许晓明

卫办监督函【2012】119号.pdf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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