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启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京人口发[2014]2号
2014年2月22日
市中医局,市医院管理局;各区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精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2月21日审议通过了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
《条例修正案》),全市依法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的顺利实施,现将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并复函同意的《北京市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及《北京市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相关说明及政策解释》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一票否决”,进一步巩固和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工作,确保“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充分利用本地卫生计生资源,有效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准确掌控“单独两孩”政策实施进展和风险防控,及时将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附件1:北京市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精神,结合北京实际,现就北京市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有关指导意见和统一部署,按照“稳妥有序、城乡统筹、分类指导、协调发展”的原则,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保证人口总量控制在既定规划目标内,促进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形式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授权,北京市结合实际情况,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形式修改生育政策相关条款,即:将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实施时间
根据2014年2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依法在全市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三)对象范围
执行“单独两孩”政策的范围为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四)生育调节
继续执行
《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的规定。
三、保障措施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事关民生福祉,事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须做到统筹协调、上下呼应、提前谋划、有序推进,确保实现好、维护好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确保政策实施过程风险可控,确保本市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发挥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总体把握和统筹协调“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重大事项。市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全市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各区县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育政策调整及其带来的经济社会影响,增强大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
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全面加强本市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完善计划生育“宣传倡导、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尤其是多孩生育,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
(三)完善配套政策
发挥人口计划的调控作用,建立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人口变动情况调查,完善出生人口信息报告制度,加快实现婚姻、生育、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建立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的人口评估工作,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实施奖励和经济帮助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老年人群的扶助制度;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和失独家庭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根据人口变动情况,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妇幼健康服务监测预警机制,强化服务监管与指导,统筹调配医护人员和设施设备资源,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妇产科、儿科服务能力。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有效落实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四)做好宣传引导
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巨大成绩,以及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关切,引导群众合理安排生育间隔,倡导优生优育,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2:北京市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相关说明及政策解释
一、“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形式
根据中央决定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授权,本市结合实际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形式修改生育政策相关条款,即将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形的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单独两孩”政策覆盖的对象范围
(一)执行“单独两孩”政策的范围
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按照本市现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数计算方式,“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
三、“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程序要求
《条例修正案》出台并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日起,“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审批程序
按照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生育服务证》。具体程序如下:
夫妻双方如实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提交相关材料到本市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由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二)材料要求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并注明婚育情况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本市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交:
(1)其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死亡的由其原存档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3)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5.特殊情况应出具的其他材料。(具体要求参照2013年北京市人口计生委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的通知》(京人口发[2013]30号))
注: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
(三)审批时间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当依法办理《生育服务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材料齐全并真实有效情况下,本着“即来即审”的原则优先进行审核,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四、相关政策衔接
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合法生育是指育龄夫妻生育时符合当时本地实施的生育政策并办理了行政确认和行政审批的程序。
(一)社会制约政策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要依照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施行的生育政策,以及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政策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二)奖励及扶助政策
1.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
2.鼓励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按照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