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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进一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07

发文字号

东商务字[2011]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东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07

颁发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商务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东营市进一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商务字[2011]51号

2011年4月7日

各县区商务局:

  《东营市进一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进一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以建立诚信、安全、健康、规范的酒类市场流通秩序为目标,以落实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管理制度为重点,以规范酒类生产、批发、零售经营管理为核心,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管理体系,坚决打击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经营行为,促进我市酒类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对象、范围、方法
  酒类流通管理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酒类批发、零售、餐饮企业,酒吧等娱乐场所及其他酒类经营者。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含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蒸馏酒(白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等)、配制酒(露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用品。
  酒类流通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管理制度。备案登记实行“一表一证一标志牌”制度,即酒类经营者申报《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称《登记表》),商务主管部门核发《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书》(以下称《登记证书》),酒类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标志牌。溯源管理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称《随附单》)制度。

  三、工作分工、程序
  1、工作分工。市、县区两级商务局为酒类流通管理机关。市商务局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印制《登记证书》及标志牌;审查核发《登记证书》、《随附单》,制定备案登记及溯源管理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区商务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的初审、《登记证书》及《随附单》的发放、使用、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备案登记信息按规定要求录入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报送相关资料。
  2、工作程序。凡是属地管理范围内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须按规定向所在县区商务局提交备案登记材料,由所在县区商务局初审并报市商务局审查,核发《登记证书》、《登记表》(由酒类经营者从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网站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及标志牌。《登记证书》、《登记表》实行统一编号。市商务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
  以前已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酒类经营者,各县区商务局应按本方案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新的《登记证书》、《登记表》、《随附单》及标志牌,收回原《登记证书》、《登记表》、《随附单》及标志牌,。2011年7月1日后,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溯源管理工作将由阶段性工作转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登记证书》、《登记表》上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工作重点和措施
  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实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管理制度,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管理规范》(SB/10391-2005,SB/10392-2005;以下称“两个规范”)。
  (一)深入宣传发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采取组织新闻采访报道、接受群众咨询,发放宣传手册,悬挂宣传标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办法》和“两个规范”,为酒类流通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宣传,使全社会进一步明确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酒类经营者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增强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引导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选购酒类商品。对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的计划安排、重大活动、重要举措、工作成绩、经验总结等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进行宣传;对遵纪守法、管理规范的酒类经营者要广泛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行为要予以曝光。
  (二)开展摸底调查。各县区要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掌握所辖区域内的酒类经营网点,摸清业主名称、经营方式、地址、规模等情况,为备案登记工作打好基础。特别要通过酒类批发经营者的销售链条,掌握其经营网点相关情况,以便进行追溯、监督和管理。
  (三)强化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酒类商品在全国实现溯源的前提。各县区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地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完整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材料。要将备案登记的时间、地点、程序、具体要求等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这是《办法》的又一核心内容,也是酒类经营者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则。各县区要组织酒类经营者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建立溯源管理制度的意义、操作程序及方法,保证《随附单》制度顺利实施。酒类批发经营者是实行溯源管理制度的重点,购进酒类商品时必须向厂方索取《随附单》和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在销售时应主动开具《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应主动索取《随附单》。酒类经营者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证照、单、书、表等复印件和《随附单》,对进口酒类产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没有取得上述证明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消费者有权向酒类经营者索取查看《随附单》。
  《随附单》应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随附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货单相符,一货一单,单随货走,要妥善保管,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的可追溯性,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
  《随附单》制度适用于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啤酒经营暂不实行。《随附单》由县区商务局到市商务局统一领购,酒类经营者到各县区办理领购手续。各县区要严格发放程序,与酒类经营者签订《随附单申领使用协议》,明确须履行的义务和承诺;要做好发放记录,建立备查档案,定期回收存根联,定期对酒类经营者的单、帐、货进行查对。
  (五)实行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制度。酒类经营者要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将每批次购进和销售的酒类商品信息按要求登记台帐,购进记录要和供货方提供的《随附单》一致;对每批次要进行抽样验收,防止不合格酒类商品流入市场。《酒类经营购销台帐》由各县区商务局统一印制。购销台帐应包括品名、规格、计量单位、购销存数量、产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采购对象(限购货方)、销售对象(限供货方)等信息并保留3年。
  (六)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酒类流通信息报告制度,是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县区要妥善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材料,建立严格的《随附单》管理制度,完整、准确记录酒类管理过程和信息,定期向市商务局报告,并适时、适度向社会公布。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8日至4月20日)。
  利用各种手段,广泛宣传《办法》和“两个规范”,为酒类经营者、消费者解读法规政策,宣传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意义,提高酒类经营者自觉办理备案登记的意识,同时将备案登记时间、定点、程序、要求、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予以公示,为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提供便利条件。
  (二)摸底调查阶段 (4月21日至5月10日)
  以重点区域、重点乡镇、重点企业为突破口,全面摸清酒类经营者的数量、经营方式、经营规模等情况,确保调查数据完整、真实、准确,认真填报《东营市酒类经营者摸底调查表》(附件3、填表说明附件1),于5月10日前报市商务局,为备案登记阶段的工作打好基础。
  (三)备案登记阶段(5月11日至6月15日)
  酒类经营者按要求时限到所在县区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县区商务局按要求填写《东营市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汇总表》(附件4)、《东营市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电子)汇总表》(附件4),连同《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一并报市商务局审核;协助酒类经营者建章立制,规范经营行为。
  2011年6月15日前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应当在2011年6月15日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之后从事酒类经营的,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之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登记表》由酒类经营者从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网站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http//fbya8fd5dd2f56a442e780fdc5336aad6848hqcwqfu00q5q96bbn.fizh.ncu.cwkeji.cn:8080��,用A4纸一式三份打印填写。酒类经营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后,按要求领购《随附单》,建立购销台帐。销售散装酒的酒类经营者,应在办理登记备案时注明经营散装酒。
  (四)检查验收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
  各县区对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作出全面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6月16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组织检查验收,基本要求是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率达到90%,《随附单》领购率达到100%;重点是备案登记、溯源管理、购销台帐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备案信息是否录入信息系统;是否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等情况,并对违规违法酒类经营者名单和质量不合格酒类商品名单予以公布,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各县区要加强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工作方案;要建立高素质的监督管理队伍,不断加强学习,提高监管人员素质;要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卫生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稳定、高效的协作管理机制;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确保全市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请各县区于2011年4月20日前将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商务局。

  附件1: 《东营市酒类经营者摸底调查表》填报说明

  1、目的
  摸底调查的目的是掌握全市酒类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通过对企业信息的搜集、整理,更好地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和对酒类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秩序。

  2、填报说明
  按企业经营类型,调查表分2张,填报内容基本相同。表一为批发(含批零兼营、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经营者情况;表二为零售、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及其他酒类经营者情况,应按不同经营类别分别填报。
  经营类型按批发、零售、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和其他填写,主要经营品种按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其他酒等大类填写。

  附件2: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注意事项

  一、备案登记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在本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酒类批发、零售、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及其他酒类经营者(以营业执照为准);

  二、备案登记时限:2011年6月15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其备案登记期限为2011年5月11日至6月15日,2011年6月15日以后从事酒类流通的经营者,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60日内登记;

  三、备案登记提交的材料:⑴营业执照复印件:由法人代表或业主签字、盖章;⑵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由法人代表或业主签字、盖章;⑶《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由法人代表或业主签字、盖章;⑷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⑸非法人代表(业主)本人亲自办理的,须另外提供法人代表(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编号规则:《登记表》、《登记证书》编号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东营市前4位为3705;第5-6位为县区行政区划编号:东营区-02,河口区-03,垦利县-21,利津县-22,广饶县-23;第7位为经营类别编号:批发-1、零售-2、餐饮-3、酒吧等娱乐场所-4、其它-5;第8-12位为酒类经营者顺序号:00001-99999,各乡镇号段由各县区商务局负责分配,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五、《登记表》填报说明:(1)经营者名称,填写从事酒类经营的单位名称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名称;(2)经营类型,按批发(含批零兼营)、零售、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和其他填写;(3)注册类型,按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类型填写;(4)主要经营品种,按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其他酒等大类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酒类经营者、县区商务局、市商务局各留存一份,在落款“备案登记机关”处加盖东营市商务局酒类流通管理专用章。各县区商务局每月按经营类型填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汇总表》,整理存档,作为日常管理的基础档案,同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商务局。

  六、《随附单》领取:《随附单》制度适用于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啤酒经营暂不实行。《随附单》由各县区商务局到市商务局统一领购,已备案登记的酒类批发经营者应持《登记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所在各县区商务局领购。县区商务局应与酒类经营者签订《随附单申领使用协议》。《随附单》每本成本8.5元,价格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七、《随附单》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行《随附单》制度。酒类批发经营者购进酒类商品时,须向厂方索取《随附单》,销售酒类商品时须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单随货走,单货相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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