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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石英砂加工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和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1

发文字号

青安监健[2011]1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1

颁发部门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石英砂加工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和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青安监健[2011]117号

2011年8月1日

西宁市、海西州、海东地区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59号)、《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111号)和《关于加强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207号)(以下简称三个《通知》)精神和省安全监管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石英(矿)砂企业职业健康现状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青安监健[2010]57号)、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安监健[2011]13号)以及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业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推进石英砂加工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和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三个专项治理),拟定于8月份组织相关部门对三个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地区按照三个《通知》和省安全监管局文件要求,部署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包括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以及取得的实际治理效果。
  (二)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治理情况,主要包括: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条件的年产2万吨以下的干法加工小企业,以及年产1万吨以下的湿法加工小企业的关闭情况;干法加工企业和湿法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情况,以及对不符合要求企业的关闭情况。
  (三)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情况,主要包括喷漆、涂胶和晾漆三个主要生产环节的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及防护设施改造情况,以及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停产整顿和关闭情况。
  (四)石棉粉尘危害治理情况,主要包括采矿、破碎、选矿等环节粉尘危害治理及防护设施改造情况,以及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停产整顿和关闭情况。
  (五)石英砂加工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情况。

  二、检查的方式和时间安排
  检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安全与健康监督管理处牵头,安监一处派员参加,抽调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检测人员组成。检查采取听三个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记录及资料,深入企业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应检地区对本区域内贯彻落实三个《通知》情况,以及石英砂加工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和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情况进行自查,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工作。
  (二)对在检查企业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当地安全监管局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三)各地区要认真总结三个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被检查地区专项治理总体情况、采取的主要治理措施、值得学习的经验、治理的典型案例、取得的治理成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并于8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连同《职业危害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安全与健康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孙元林 池永杰 电话:0971-613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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