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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调查病死甲鱼骨流入药用渠道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23

发文字号

京兴食药监药[201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2-23

颁发部门

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调查病死甲鱼骨流入药用渠道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兴食药监药[2013]1号

2013年12月23日

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调查病死甲鱼骨流入药用渠道专项检查的通知》(京食药监药生[2013]7号)有关要求,针对近期媒体报道个别地区病死甲鱼骨通过地下产业链流入中药材市场的现象为,防止其流入本区药品市场,现将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抽验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标示为产自浙江省的所有批次鳖甲药材和饮片的经营使用,并尽快对所购进鳖甲相关情况开展自查。将自查情况汇总后于12月24日前上报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科和药械监管科;报告中应包括购用鳖甲相关单位,鳖甲药材和饮片库存批次、数量、进货渠道、产地等方面内容。

  二、我局将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凡发现产自浙江省等可疑的鳖甲药材和饮片,一律暂停销售和使用,并就地封存、抽样送市所检验。一经查实,对发现来自病死甲鱼骨及其他质量问题的一律没收,监督销毁,并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和公开曝光。对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联系人:药品监管科处张宸浦,联系电话:69248200
  药械监管科杨洋,联系电话:6923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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