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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全省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7-07-12

发文字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7]8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7-07-12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调整我省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赣发改收费字[2011]299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核定全省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07]837号

2007年7月12日

江西省红十字会:

  你会《关于申请调整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报告》(赣红文[2007]1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初级救护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全省各级红十字会举办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90元。此项收费为最终标准,包括培训教材、培训场地、教具耗材和证书等费用。各级红十字会应严格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等。

  二、全省各级红字会应按照省红十字会制定的救护培训工作计划实施培训,严格执行统一教学计划、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质量标准和统一考核发证的培训要求。同时,每期培训应确保16个课时(包括理论培训8小时,操作培训8小时)。要做到规范培训,严格标准。

  三、培训的重点对象为公安、教育、建设、铁路、交通、林业、商贸、民航、旅游、采掘和地质勘察等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和伤害的行业相关人员。

  四、各级红十字会在城市社区组织开展的救护普及培训,具有较强的公益性,不得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五、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省红十字会开展初级卫生培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4]14号)同时废止。

  各级红十字会在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应持该批文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上述收费属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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