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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苏州市工业园区等4个县(市、区)通过省级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复核评估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30

发文字号

苏卫应急[2016]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30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确认苏州市工业园区等4个县(市、区)通过省级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复核评估的通知

苏卫应急[2016]11号

2016年12月30日

各市卫生计生委:

  苏州市工业园区、张家港市、灌南县、句容市取得“省级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称号已满五年,按照《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日-28日,我委分别委托苏州市、连云港市、镇江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对以上4个县(市、区)进行了复核评估。

  评估组听取了被评估地区的工作汇报,现场查看工作台账、信息系统和物资储备,开展突发事件桌面推演,即时拉动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并开展群众卫生应急知识调查。评估组认为,苏州市工业园区、张家港市、灌南县、句容市在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制度和管理、信息化建设、队伍和装备、培训演练、社会动员、监测预警、事件处置等方面均达到相关标准。对此,我委予以确认。

  希望以上4个县(市、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工作长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工作机制,确保建设成果长期巩固、不断深化和持续提高,科学、规范开展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为保障人民健康、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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