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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我省2007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设备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13

发文字号

晋发改投资发[2007]118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13

颁发部门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我省2007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设备投资计划的通知

晋发改投资发[2007]1184号

2007年12月13日

省卫生厅:

  按照《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统一部署,为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国家发改委以发改投资[2007]2467号文安排我省2007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设备投资计划4400万元。现将2007年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设备投资计划下达给你厅,请抓紧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设备购置,以加强和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2007年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设备配置范围为2004年、2005年中央已安排乡镇卫生院土建建设覆盖县中的400个乡镇卫生院。补助额度按一般卫生院8万元,中心卫生院20万元补助标准统筹平衡考虑。为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进,对已开展试点的县优先予以安排。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我们将依据调查情况,制定设备配置计划。具体设备配置计划另文下达。

  三、本次医疗设备购置,由省卫生厅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所有医疗设备由中标厂商负责运送到省卫生厅或项目单位,由省卫生厅按采购合同统一支付有关款项(省级配套资金另文下达)。中央专项资金年内必须支付完毕。

  四、请卫生厅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抓紧组织实施,做好设备采购合同的签署、到货验收、转运和培训工作。

  五、配置的医疗设备只能用于项目单位的业务工作,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六、有关市地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卫生部门,组织好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工作质量,使配置的医疗设备发挥应有效益。

  七、请在设备到位后向我委(科教处、投资处)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以便我们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备案。

  附件:2007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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