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7]48号
2017年5月11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更大限度地促使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6]57号)规定,决定对277所承担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终考核,此次主要是考核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的医保工作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及内容
(一)考核范围。此次考核只对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任务,具有住院服务功能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 2014、2015连续2年考核优秀,2016年度日常监察全年无违规违纪的7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11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被医疗保险处和医疗保险管理局共同推选为2016年度免检单位(名单详见附件7)。
(二)考核内容。按照《沈阳市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沈人社发[2016]57号)所规定的内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现场考核、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根据日常监察进行考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本通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二、考核方式
(一)现场检查考核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和社保基金监督处、市财政局社保基金管理处、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家组成考核组,对255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核(详见附件6)。
(二)日常考核
由市医保局按照《沈阳市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沈人社发[2016]57号)的附件4和附件5、《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要求,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考核。
(三)自查自考
1.被推举为免检的单位不进行现场考核,需自查自考;
2.对已取得住院服务资格但因连网服务不足3个月的定点医疗机构(9所)、因上年度考核不达标被停网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6所)、仅开展节育门诊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2所),不进行现场考核,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根据日常监察和自查情况进行考评(名单详见附件8)。
3.自查自考单位要按照考核工作的要求,报送自查报告等材料。
三、考核时间安排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6月16日。
(一)《沈阳市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沈人社发[2016]57号)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的考核内容,各考核小组及各医疗机构自查同时进行。自查自考的定点医疗机构务必于6月16日前将自查报告及调查表(附件5),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市人才大厦9004室);各考核小组应于6月23日前将各定点医疗机构总结、调查表(附件5)、扣分情况及考核小结、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市人才大厦9004室)。
(二)《沈阳市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沈人社发[2016]57号)规定由市医保局负责的考核内容,应将考核结果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汇总(市人才大厦9004室)。
四、考核要求
(一)参加考核的人员对考核工作要严肃认真,不走过场,勤勉尽责,严格按照考核内容和方法进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考核的内容,提前准备好各种相关资料及年度医保工作总结。
(二)各考核组要对每个被考核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逐项打分,写出评语和小组总结。考核工作结束后,将由市人社局下发通报,公布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情况。
(三)参加考核的人员要自觉遵守纪律,清正廉洁,不得接受被考核单位的礼品或礼金。
联 系 人:周跃进、张琦
联系电话:22877321、22899335
附件:(略)
1.沈阳市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现场年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共同部分)
2.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现场年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3.沈阳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现场年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4.参保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情况测评表
5.2016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6.2016年度现场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7.2016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免检单位名单
8.2016年度提供住院服务不足3个月、因上年度考核不达标停网服务和仅开展节育门诊服务需自查自检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