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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卫生计生委权责清单调整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5-12-03

发文字号

粤卫通[2015]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03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省卫生计生委权责清单调整情况的通告

粤卫通[2015]11号

2015年12月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86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调整工作的函》(粤机编办函[2015]224号),对我委原权责清单中的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对国家卫生计生委下放的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做以下调整:

  一、取消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核;(二)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审批;(三)医疗机构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审批。

  二、将原3项非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含中医医疗广告》核发;(二)港澳台医师内地资格认定;(三)复转退军人医师资格证书换发(含中医医师)。

  三、将1项非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权责类型的事项(报请国务院审改办统一清理的事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初审、审批(国家正对该事项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

  四、承接国务院下放的1项行政许可事项: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与我委行政许可事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乙级)”合并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甲、乙级)”。

  现将我委上述权责清单调整情况予以通告。我委将做好调整事项落实工作,切实加强事后监管,欢迎广大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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