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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完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26

发文字号

闽卫科教[2015]10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26

颁发部门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完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卫科教[2015]107号

2015年8月26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市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及其各附属医院,厦门大学,莆田学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解放军73881部队卫生处,武警福建总队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进一步做好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完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完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卫计委  省委编办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2015年8月)

  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完善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培训对象
  2015年起,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组织管理
  (一)继续发挥由省卫生计生委主任为召集人,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联席会议具体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委托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规定,在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培训对象考试考核等工作基础上,加强培训过程指导,加大培训基地督查力度。

  三、培训基地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除全科医学专业外原则上为三级医院。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或我省有关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及培训需求,统筹规划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数量,组织认定并定期抽查督导。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二)培训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对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由医院院长任组长,统一领导、协调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实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工作职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
  (三)培训基地依据核定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招收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并将招收结果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四、培训、考核
  (一)培训专业。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设置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培训专业,在每年招收培训对象时公布。
  (二)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诊疗能力。
  (三)培训期限。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为3年,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培训期间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15天者,顺延1个月;超过15天不足3个月者,顺延3个月;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者,顺延半年;超过6个月不足1年者,顺延1年;超过1年者,予以终止培训处理。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培训时间相应顺延。延长培训年限超过3个月不足1年的培训对象,报考结业综合考核延迟1年。
  (四)执业注册。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作为参加结业综合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在进入培训时即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须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未按上述要求在3个月内将执业地点注册或变更注册为培训基地的培训对象,予以终止培训。
  (五)考试考核。培训对象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考核方案自行组织。公共科目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由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之一。
  (六)学位衔接。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培训对象,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或中医硕士专业学位。
  (七)全科医生参加培训。已取得全科医学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全科医生(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需要取得其他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执业医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满3年经所在单位同意方可申请并通过相关考核参加为期1年的临床实践能力培训。经公共科目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合格后,可取得相应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五、保障措施
  (一)2015年及之后毕业的医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报考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均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且报考专业所属普通专科应与培训专业一致。
  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认定其医师定期考核的工作成绩考核不合格。
  (二)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培训对象委派单位及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
  1.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
  (1)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培训对象享受所属医院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对象与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分别签订培训协议或合同,明确培训期间权利义务、培训结束后的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等,保证培训结束后必须返回委派单位工作。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
  (2)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基地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给予其生活补助。人事档案委托当地政府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保管,培训期间按属地原则,依户口所在地的规定参加相关社会保险(培训基地按个人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给予不低于70%补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培训基地应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补助)。培训期间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并符合认定条件的,规定的培训时间可计算工龄。
  2.培训补助
  省财政按3万元/人·年标准设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经费(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其中,80%(2.4万元/人·年)用于培训对象生活补助;20%(0.6万元/人·年)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考核、理论培训、质量控制、师资培训、网络建设与维护补助及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师资带教补助。
  2015年7月1日之后仍在培训的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象和根据《福建省选派优秀临床医学毕业生到上海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选派的培训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上标准从2014年10月(2014年进入培训的人员从进入培训之日)起计算发放。培训基地教学和师资补助按照2015年10月后进入我省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人数确定。
  3.培训基地应提供培训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发放值班费等。
  (三)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培训基地同意,同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延长培训期间,不享受财政给予的生活补助。培训期间退出或终止培训的培训对象,再次参加培训时不再享受财政提供的生活补助,已培训时间和考试成绩不予累计。已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除全科医学专业外),要求再次进入其他专业培训的,公共科目理论考试免考,不再享受财政给予的生活补助。
  (四)机构编制部门在制订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时,将有关机构承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作为核定编制时统筹考虑的因素。
  (五)培训期间及培训结束(含终止培训或退出培训)后3年内,培训基地不得聘用(含在编和非在编聘用)在本院参加培训的外单位送出的培训对象,否则取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
  (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事岗位与培训专业一致的,可不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优先。
  (七)培训期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经年度考核合格,视同完成当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六、其他事项
  (一)2015年起在闽高校招收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研究生学籍,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式培养方案另行制定。
  (二)医学类专科学历毕业生参加2年毕业后培训(3+2),培训期间的有关人员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报考、财政补助和待遇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符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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