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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电力公司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9-10-09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函[2009]1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9-10-09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13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天津市电力公司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津人社局函[2009]142号

2009年10月9日

天津市电力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步伐,扩大保障范围,现就天津市电力公司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在保证职工现有报销水平不降低,确保制度平稳过度基础上,用三年时间,逐步实现天津市电力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统一。
  (二)工作目标:自2009年11月起,市电力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在信息管理上纳入全市统一管理、在政策上逐步与全市统一;到2012年,市电力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与全市制度并轨。

  二、具体措施
  (一)市电力公司按照本系统现行医保办法,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工作。
  (二)在市电力公司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中,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的5%提取风险预留金,上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其中,2009年11月、12月按照住院统筹基金筹集标准(6.3%)的5%提取风险预留金,从2010年开始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7.3%)的5%提取风险预留金。市电力公司负责职工和退休人员门急诊及住院费用报销,并负责个人账户管理。
  (三)市电力公司按照现行的待遇标准和医疗保险服务办法管理职工医保,确保职工在过渡期间的待遇不受影响,并通过调整管理办法,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四)职工退休时,其自2001年11月至市电力公司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之日止,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不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天津市电力医院及其分院(电力职工医院)作为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范围,并实现计算机联网结算。
  (六)过渡期间,市电力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累积部分资金,用于解决医保制度并轨后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水平衔接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市电力公司要加强领导,按要求尽快采集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纳入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方便职工转移、续接社会保险关系。
  (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帮助市电力公司做好参加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工作,对基金筹集、待遇支付等各项具体业务进行指导,为顺利实现市电力公司基本医疗保险与全市制度统一创造条件。
  (三)天津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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