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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31

发文字号

川医保规〔2021〕25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2-01-29

颁发部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为做好我省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有关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医保药品目录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办法》确定的职责和权限,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省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我省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下同)的支付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并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以下并称为《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扩大医保支付药品范围,也不得自行调整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二、逐步统一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药品目录》内中药饮片除中药配方颗粒按照“乙类药品”管理外均按“甲类药品”管理,其余药品甲、乙分类执行国家规定。“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逐步将全省“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到10%,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3年内逐步调整到位。我省单行支付药品的支付办法按有关政策执行。

       三、统一医保药品数据库

       对于因更名、异名等原因需要对药品的目录归属进行认定的,如属于我省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内的,省医疗保障局按程序进行认定。全省使用统一的药品数据库,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根据国家和我省政策进行动态维护,各地要严格执行我省药品数据库,不得自行调整更改药品数据库信息。

       本通知自印发公布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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